《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法主要回應憲法法庭2024年10月判決,該起釋憲案,陳姓男子死亡前一年,將市價3億元股票贈與元配,因屬死前2年贈與財產,依法律規定仍需視為遺產,併入被繼承財產總額課徵遺產稅,陳男死亡遺產稅總額達5700萬元;然陳男的原配、親生子女皆拋棄繼承,讓高額遺產稅全落在非婚生女童身上,外界稱「大老婆的復仇」,憲法法庭認為,該案對女童形成「稅務絞殺」,判決遺贈稅法「部分違憲」,要求財政部兩年內檢討修法,期限到今年10月。
行政院會7月30日拍板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草案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會今火速三讀通過,三讀條文明定,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若無繼承人,為遺產管理人,並以被繼承人的遺產為限負繳納義務。
修法增訂,特定親屬受贈財產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者,稽徵機關應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的遺產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發單課稅,並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
此外,參酌稅捐稽徵法規定,三讀條文刪除申請分期繳納須符合「應納稅額在(新台幣)30萬元以上」的要件,並增訂納稅義務人未如期繳納者,稽徵機關應對所餘未繳稅款一次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全部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