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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大老婆條款」!防堵生前贈與配偶避稅漏洞

財政部外觀。梁建裕攝 zoomin
財政部外觀。梁建裕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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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巧雁/台北報導】今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草案,明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含被繼承人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受贈財產併計遺產課稅的遺產稅額計算方式,該部分遺產稅額以特定親屬為納稅義務人,及配偶受贈擬制遺產所涉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之計算等規定。也是俗稱「大老婆條款」。

此修法為防堵大老婆報復小三的避稅漏洞,起因於某陳姓富商生前免稅贈與元配3億財產,大老婆與3名子女拋棄繼承,讓6歲的私生女繼承1567萬遺產,卻須繳高達5735萬的遺產稅,經大法官裁決違憲,財政部須2年內修法,不論繼承人是否拋棄繼承,2年內受贈的財產都要按比例繳稅。

修法明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財產,按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率計算遺產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不得向非受贈人課稅。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法為符合憲法法庭2024年判決意旨、維護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財產權及租稅公平,並便利遺贈稅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款及確保稅捐徵起,修正六大重點,並將立刻研擬修正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等子法規,修訂相關申報書表及線上申辦系統等。

🔗 延伸閱讀《政院修法!遺贈稅增「大老婆條款」 防配偶拋棄繼承躲遺產稅》

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稅者,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遺產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刪除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的規定,並增訂有遺囑執行人案件,得由遺囑執行人代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稅及申請復查。

二、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三、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遺產權屬案件的申報期間及核課期間起算日。

四、刪除遺贈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才可申請分期繳納的限制規定,並增訂繼承人得採多數決方式以遺產中的存款繳稅,以及受贈人申請以遺產抵繳或繳納擬制遺產稅額,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等規定。

五、增訂納稅義務人同意以符合稅捐稽徵法之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稽徵機關,得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規定。六、刪除滯納金加徵方式及逾期未繳移送強制執行規定,回歸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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