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負債務、生父失責 22歲女獨力扶養長女
判決指出,夏女自幼父母離異,與母親及繼父關係疏離,個性內向、不擅表達情緒。她於2022年間與莊姓男子交往同居,但莊男不僅積欠債務,還騙走她的薪資,導致她無力支付房租。後來在詹姓夫妻收留之下同住,並被視為乾女兒。
不料,詹男又以夏女名義成立公司及向銀行貸款,使她名義上背負數百萬元債務。2023年9月生下長女後,孩子生父莊男未盡照顧責任,全由夏女獨自撫養。
再度懷孕不敢告知 面臨上百萬車貸壓力
判決指出,夏女與莊男於2024年3月分手,但分手前已懷上第二胎。由於寄人籬下,加上乾父母相當不滿莊男,她始終不敢透露再度懷孕一事。
同年10月間,莊男以外婆名義購買賓士車,貸款總額超過114萬元,並要求夏女擔任連帶保證人,承諾將超貸款項分給她作為長女生活費。未料莊男事後未繳納貸款且失聯,讓夏女面臨可能再背負百萬元債務的窘境。
凌晨獨自在房內產子 20分鐘後將男嬰推落11樓
2024年11月28日凌晨3時許,夏女在台中市太平區住處房間內突感劇烈腹痛,獨自產下一名足月男嬰。
而夏女明知男嬰出生後具有生命徵象,但因產後大量出血、身體極度虛弱,加上想到自己年僅22歲,已須獨力照顧年幼女兒,還背負龐大債務,而孩子生父又毫無擔當,在孤立無援、極度害怕與無助情緒下,於產後約20分鐘內,以毛毯包裹男嬰後,從11樓窗戶向外推落,墜落至社區花圃後,男嬰因全身多處骨折、內臟破裂及大量出血死亡。
國民法庭:屬極度無助下失慮犯案
檢方原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殺人罪起訴,但國民法庭審酌後認為,夏女長期缺乏家庭支持,無法向家人求助;案發時除須獨力撫養長女外,還承受巨額債務與經濟壓力,且孩子生父長期逃避責任。
此外,夏女案發時年僅22歲,剛歷經獨自生產與大出血,身心處於極度混亂及恐懼狀態,符合《刑法》第274條第1項「生母因不得已事由,於甫生產後殺害其子女」的構成要件,因此依法變更起訴法條,改論以產後殺子罪。
法院認手段殘忍 不符減刑與緩刑條件
量刑部分,國民法庭指出,夏女確實處於債務纏身、家庭支持薄弱及孤立無援的困境中,並在生產後身心混亂時犯案,但她在男嬰出生後短短20分鐘內即剝奪其生命,且將嬰兒自11樓高處推落,造成無可回復的生命損害,犯罪手段殘忍,惡性難認輕微。
法庭也考量她無前科、高職畢業、案發前專職照顧幼女,目前從事餐飲工作,且審理期間坦承犯行、數度落淚表達悔意等情狀,最終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
至於辯護人主張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並宣告緩刑,法庭認為產後殺子罪本身已是立法者考量生母特殊處境所設的減輕罪名,且本案侵害生命法益重大,不符合再減刑條件;另宣告刑已超過2年,不符緩刑法定要件,因此未予採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