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師大女足案去年爆發後,《知新聞》曾揭露台師大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所做的調查報告,內容點出,涉及強迫女足學生抽血的台師大教授、研究主持人陳忠慶,在研究計畫通過倫審會審查之後,後續執行內容有所修正,卻沒有事先跟倫審會提出變更申請,違反《人體研究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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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上個月底公布由已卸任的監委蔡崇義、賴鼎銘所做的台師大女足抽血案調查報告,在調查報告中,特別談到此一情況。
監委表示,《人體研究法》規定,人體研究案實施前,應由研究主持人擬定研究計畫,提送審查會審查通過,才可以執行,否則可開罰研究人員所屬的研究機構10萬元到100萬元。
監委也提到,研究計畫於執行過程,很可能面臨原擬定計畫必須變更的情況,諸如研究團隊成員異動、研究設計與流程改變,或計畫程、受試者條件的變更等,為確保審查會能確實掌握人體研究計畫的內容及執行方式,以進行案件查核,《人體研究法》規定,研究計畫內容變更時,應經原審查通過的審查會同意,才可實施。
然而,監委指出,對於研究人員未依規定經審查會通過,就自行變更研究計畫內容,現行《人體研究法》僅規定,審查會發現時,可要求改善、終止研究等,倘若審查會沒有發現此一違失,事後被主管機關發現,法規沒有任何罰則。
監委直言,在台師大女足抽血案涉及的人體研究計畫中,就有發生研究計畫執行過程,未經審查即擅自變更計畫內容的情況,且均都沒有被原先審查通過的審查會發現。
監委強調,現行《人體研究法》對於研究人員逕自變更計畫內容的行為,未設有相應罰則規定,可能損及規範的遵循度。
監委建議,《人體研究法》的主管機關衛福部,應通盤檢視《人體研究法》有無修法必要。
針對監委點出《人體研究法》在研究計畫變更時的漏洞,衛福部回覆《知新聞》詢問時表示,現行《人體研究法》有規定,實施人體研究前要通過審查,後續研究計畫變更也得經過原審查會同意,因此,如果研究人員執行未經審查會通過的研究計畫,就應依法開罰研究機構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衛福部也說,對於台師大女足案,去年已成立專案小組,邀集教育部、經濟部、國科會及運動部與會,會中各部會均提及未來調整方向及擬定內部管控機制,下次會議預計於今年底召開 ,並請各部會就前次討論議題,說明辦理進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