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新聞》揭人體實驗黑幕
台師大女足抽血案去年7月爆發後,讓外界關注到體育學界研究倫理的問題,去年8月下旬,《知新聞》獨家報導,體育署有2項補助計畫,希望促進利用運動科學,來協助體育選手的競技表現,但這2項補助計畫,卻都出現大量研究倫理違失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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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新聞》當時取得體育署內部資料,資料是針對「補助運動科學支援競技運動計畫」(以下簡稱運科支援計畫)以及「補助運動科學團隊輔助基層選手計畫」(以下簡稱運科輔助計畫),要求這兩個計畫所有案件的主持人,要回報計畫有無未成年受測、有無抽血、有無受試者同意書等的清查結果。
根據清查結果,這兩項運動科學協助選手的計畫,出現大量人體實驗未取得受試者同意書、沒經過倫理審查的情況,其中又以主導這兩大計畫的國立體育大學,違失情況最嚴重。
去年《知新聞》獨家報導此事後,國體大發出聲明致歉,承諾會精進相關機制,體育署隨後也坦言,因對法規解讀錯誤、制度缺漏,造成選手傷害,為此致歉並允諾提供補償,也會強化監督機制。
監委查出多案未依法送IRB審查
監察院近日公布由已卸任的監委蔡崇義、賴鼎銘所做的台師大女足抽血案調查報告,在調查報告中,除了針對台師大女足抽血案兩大主導者陳忠慶、周台英,另也觸及體育署運科支援計畫、運科輔助計畫的缺失。
監委調查報告指出,2017至2024年度運科支援計畫補助案件,共有195案,2020至2025年度運科輔助計畫補助案件共94案,兩者合計289案,補助金額合計2億1千萬餘元。
監委調查報告點出,根據體育署新聞稿及運動部接受監委調查時的說明,這兩項計畫是服務選手的性質,不作為學術研究用途,也不涉及學術發表或發展新醫療技術,並非人體研究,且未將申請IRB(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列為要件,倘若要進行研究發表,就得經過IRB審查通過才可執行,另外,體育署有要求,這兩項計畫的案件執行者,應取得參與受試者同意。
然而,監委調查發現,運科支援計畫歷年共195案,其中,涉及運用血液樣本共14案,卻僅5案有通過IRB審查,未經IRB審查的9案裡面,更有2案的計畫主持人,將相關成果資料用以發表論文,顯示出這些計畫主持人,主觀上就是將運科支援計畫,當作學術研究,而非體育署設想的「純屬服務性質,不作為學術研究用途」,卻未依《人體研究法》規定通過IRB審查後才執行。
監委調查報告中也說,運科輔助計畫歷年共94案,涉及運用血液樣本共10案,其中又有2案有進行成果發表,但均通過IRB審查,其餘8案則未提送IRB審查,但由於此8案均未涉及成果資料發表,性質確實處於「提升訓練效能之服務」與「人體研究」的中間地帶,計畫主持人的責任相對較低。
逾半案件沒有受試者同意書
不僅如此,監委在調查報告中指出,體育署在這兩項計畫辦理之初,已提醒研究計畫主持人及團隊,應取得研究參與者同意,然而,經過清查發現,在運科支援計畫195案當中,有取得參與者知情同意書只有90案,其餘105案並未取得同意書,未取得書面同意的比例為53.85%。
在運科輔助計畫的94案中,也僅39案取得知情同意書,未取得的有55案,占比高達58.51%。
監委直言,此情況顯見,補助機關在程序面的要求,沒有被落實執行。
監委痛批運動部「不追究」態度
針對運科支援計畫與運科輔助計畫的違失情況處理,監委調查報告指出,運動部在接受監委詢問時回覆,根據運動部及跨部會會議決議,這兩項計畫應適用《人體研究法》規範,並確立歷年相關案件「不追溯應否送審IRB,但需落實參與者暨運動員保護」的處理方向,未來也會研擬運科相關補助計畫的作業指引及倫理規範、是否適用《人體研究法》的判斷注意事項、參與者暨運動員相關保護規範等。
不過,監委質疑,運動部所稱的處理方向,是根據去年11/12運動部「運動科學相關補助計畫後續處置案跨部會專案小組」會議的決議,但這場會議一方面參考《人體研究法》主管機關衛福部的意見,認為此法並未排除「運動科學」領域,認定歷年這兩項計畫應適用《人體研究法》規範,同時這場會議卻又認為,因這兩項計畫已全部終止,補送IRB審查已無實益,且與現行規範及作業程序不符,所以不追溯應否送審IRB,更進一步導出「不宜事後對計畫主持人課責」的結論,前後矛盾,無法自圓其說。
監委批評,既然「運動科學」領域並非不受《人體研究法》規範的法外空間,對於這兩項計畫,就應實質追究各案是否已具備人體研究的要件,以釐清事實與責任。
監委要運動部釐清、移送權責機關
監委在調查報告中強調,這兩項計畫除了人體研究未送審、未執行知情同意程序的問題以外,另也發生經費未按規定編列及審核、受試者費用回繳等諸多違失,可見體育署於這兩項計畫辦理之初,沒有審慎周詳謀度,且體育署委託執行這兩項計畫的國體大,對於計畫的行政管理、實地查核程序也未落實。
監委認為,運動部應儘速依法釐清事實,移送權責主管機關核處,並針對未來運科相關計畫的辦理方式,進行健全周延的籌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