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風電區塊開發3-3期草案公布 經長盼今年完成選商
【記者羅元駿/台北報導】經濟部長龔明鑫今天表示,離岸風電區塊開發3-3期選商進度預計最快今年第1季、最晚上半年正式公布選商規則,下半年啟動選商作業,並在明年開始啟動開發。
龔明鑫今天在主持經濟部業務會報前接受媒體聯訪時指出,台灣離岸風電第二階段(潛力場址)進展順利,預計5.3GW的建置量將於今年底全數完成,邁入第三階段區塊開發後,政府將持續優化機制。另外,能源署也在今天下午召開離岸風電區塊開發第3期選商機制草案説明會。
龔明鑫説,過去二期的必選項目在3-1、3-2期已逐步放寬,3-3期將正式定位為「積分制」,另外針對過往0元競價導致開發商難以取得銀行融資的困境,3-3期將不採用完全零元競價模式,未來除業者自覓CPPA(企業購電協議)買家外,其他的將由台電以「迴避成本」方式躉購,確保開發商擁有穩定的現金流保證,降低融資難度。
龔明鑫也提到,這次3-3期將引入ESG獎勵機制,若開發商在施工與營運過程中的ESG表現超過原先承諾,政府將規劃延長其發電營運期間作為實質鼓勵。
3-3收購價以CPPA為主、台電迴避成本為輔
能源署下午則說明,區塊開發第3期的併網年度為2030年至2031年,容量規劃分配3.6GW,在選商機制部分將以履約能力競比,另外以CPPA為主,並以台電迴避成本訂為保底價。
官員提到,3-3以台電迴避成本設定為開發商的保底價格,目的是讓未來都是一個固定成本,可讓業者的財務規劃固定,但後續仍持續徵詢各界意見。
評選開發商3項目:實績、財務能力與專案執行能力
官員說明,選商機制初步以公告後6個月截止收件,開發商的履約能力審查則將包含開發商實績、財務能力與專案執行能力3項目。
在履約能力審查部分,能源署說明,評選項目分別有「開發商實績」共35分,細節包含開發商及股東國內外開發實績。第二是開發商的財務能力、30分,包含開發商及股東公司淨值、基金、自有資金規模等。最後則是專案執行能力,官員說明,申請案執行進度預期20分至25分,ESG規劃則為10分至15分。
在容量分配作業上,官員說明,開發商的履約審查要達70分以上才可分配,而分配原則以總分由高至低,若同分則按照執行能力、開發商實績分數排序核配,而同一開發商獲配容量上限為1GW。
獎勵措施為延長業者售電期間
會中業者提問實績的採納範圍,能源署說明,實績目前可採計國內外,但外國必須是已完工的風場且以離岸風電為主,國內則可包含施工許可、進行案件都會列入考量。
能源署提到,除財務狀況及風場開發歷程等客觀指標外,若開發商過去在台灣執行風場表現優良則在分數上會有所呈現;然而,若開發商曾在國內有逾期完工、未簽約、提前解約、產業關聯承諾執行不力等實際紀錄,則有扣分機制,以提升廠商執行3-1及3-2風場的效率。
針對獎勵機制,能源署表示,如果提前完工併網,將依照提前天數,延長相應的電業執照售電期間;在ESG部分如達到在地產業效益,亦可延長一定年限的售電期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