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女僕咖啡廳老闆摸女員工肩膀、腰部 法院判賠金額曝光
【記者王勇超/高雄報導】高雄一間女僕咖啡廳莊姓老闆被控在店內趁女員工不及抗拒時,伸手觸碰其肩膀、腰部、脖子及手臂,引發對方嫌惡。女員工指稱,莊男事後將她懲戒解僱,還提起刑事誹謗告訴,造成她精神痛苦而提告求償。莊男辯稱,未觸碰對方,「即使碰到肩膀也屬意外」。高雄地院審理認定構成性騷擾,判須賠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
女員工:遭解僱又挨告誹謗
判決指出,原告是該咖啡店的女員工,她主張莊男2022年7月間在店內趁她不及抗拒時,伸手觸碰其肩膀、腰部、脖子及手臂等部位,使她感到不適與冒犯,且莊男犯後不但將她解僱,又對她提出刑事誹謗告訴,造成她精神上痛苦,因而提告請求精神慰撫金80萬元。
莊男辯稱,案件的刑事部分已經判決無罪確定,顯示自己並未涉及性騷擾行為;他並否認曾觸碰原告任何身體部位,主張即使有不慎碰到肩膀,也不符合性騷擾構成要件,因此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員工作證常觸碰肩膀與手臂
法院審理時引用多名咖啡廳員工作證詞指出,有員工證稱曾看到莊男主動幫原告按摩肩膀、脖子與背部,原告事後也表示被突然觸碰嚇到;另有員工證稱莊男經常觸碰原告的頭、肩膀、脖子及手臂,即使原告表達不要,過一段時間仍會再次觸碰。
法官認為,莊男與原告為雇主與員工關係,並非熟識親友,未經同意即觸摸肩膀、腰部、脖子及手臂等身體部位,已屬帶有性暗示的不當碰觸,使原告心生畏懼與冒犯感,侵害其身體自主權與人格尊嚴,構成性騷擾。
法院認侵害身體自主權判賠20萬
判決指出,刑事案件之所以判決無罪,主要是因為觸碰部位未達修法前性騷擾防治法所規定的胸部、臀部或其他隱私處等刑責構成要件,但並不代表行為本身不存在性騷擾。
法官審酌雙方身分、經濟狀況、案發時原告年僅18歲,以及莊男身為雇主的不當行為對原告造成精神痛苦程度,認為精神慰撫金以20萬元為適當,因此判決莊男應賠償該金額及法定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