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檢署檢察官黃鈺雯指揮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南投縣信義鄉鄉民代表會主席李國源等人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天(27日)持法院核發搜索票,搜索信義鄉代會等共計23處所,約談12名嫌疑人、證人 2名到案說明。
檢方表示,全案經檢察官複訊後,認定李國源在2024年間,藉其鄉代會主席職權,利用信義鄉公所辦理某工程採購案追加預算機會,向黃姓、鄧姓廠商收取賄賂,並容任投標廠商在採購案中合意圍標。
檢方認為,李、黃、鄧等3人分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賄」、第11條第4項、第2項「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賄」及《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合意圍標」等罪嫌,犯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逃亡、湮滅證據、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向法院聲請李男等3人羈押並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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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指出,經法官於28日裁定李男、黃男與鄧男等3人均羈押禁見;其餘到案被告9人則經檢察官諭知請回。全案將由承辦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機關深入追查、持續偵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