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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嬰中心遭控收5千定位金、取消不退 消基會籲中央修法、規範整合

托嬰中心遭控收取定位金、取消全額不退,消基會認為顯失公平,籲中央儘速修法、規範整合。消基會提供 zoomin
托嬰中心遭控收取定位金、取消全額不退,消基會認為顯失公平,籲中央儘速修法、規範整合。消基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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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劉沛妘/台北報導】近年來,雙薪家庭比例提高,0至2歲嬰幼兒托育需求持續攀升,托嬰中心名額供不應求,據了解,部分業者於正式托育契約簽訂前,另行與家長簽署「定位金契約」或收取所謂「保額費」,金額多為數千元至上萬元不等,並約定如家長日後未實際入托或提前終止契約,費用概不退還。對此,消基會表示,近期接獲消費者申訴,顯示此類收費爭議已非個案,而是制度性漏洞所衍生之消費風險,亟需中央主管機關正視。

距入托尚有5個月 定位金5千元全額沒收

消基會指出,中區分事務所受理一件申訴案,消費者為預定5個月後之托嬰名額,支付5,000元「定位金」,並另簽署定位金契約。惟簽約後6日(尚未實際入托、服務尚未開始)即欲取消,業者依定位金契約主張全額不退。

消基會檢視此案,家長於距離實際入托尚有5個月之際即提出取消,托嬰中心應有相當充裕之時間將名額遞補予其他候補家長,難認有產生重大營業損失之虞。然而,業者逕依契約約定,將家長預付之5,000元定位金全額沒收,此舉不僅有違比例原則,亦未充分考量托嬰市場供需失衡下,家長居於締約劣勢之客觀處境,其約定條款顯失公平。

消基會中區分事務所去電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該局表示,該「定位金契約」簽訂於托育服務開始之前,非屬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範圍,屬私法契約自由,故業者不退費並無違法。

地方政府規範分歧 籲中央修法、規範整合

針對「定位金」爭議,各地方政府目前的處理方式存在顯著落差。部分地方政府曾引用《民法》第249條關於定金之規定,認為若屬定金,家長違約則不得請求返還。但消基會指出,民法定金制度以「雙方對等責任」為前提,若業者違約,應加倍返還,因此,定金應有明確合意與違約責任平衡的意義。然而實務上,定位金契約多為業者單方擬定,並未充分揭露風險,且家長無議價空間。

消基會認為,此種「地方自訂標準」的作法,將造成家長跨縣市托育時權益不一致,而業者操作空間過大,以致消費爭議處理標準混亂;因此,托育服務具有高度公益性與全國一致性需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規範。

消基會呼籲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與衛生福利部,應儘速完成修法與規範整合,建立透明、合理、公平之收退費制度,使托嬰市場回歸專業與誠信,讓家長在安心托育的同時,不必為不合理的契約條款承擔過度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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