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屋買賣新制4/1上路!3大屋況未揭露恐重罰50萬 買房更有保障
【記者曾伯愷/新北報導】為強化不動產交易透明度,保障消費者購屋權益,行政院通過「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的「建物現況確認書」修正規範,4月1日起,賣方賣屋前需揭露房屋海砂屋檢測標準、加壓供水設備及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等資訊,同時要詳載於定型化契約內,若賣方未規定登載,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之規定開罰最高50萬,且得連續開處。
建物現況確認書三項修正
新北市地政局表示,行政院通過「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建物現況確認書)」修正規範,增加揭露建物現況,此次「建物現況確認書」修正三項包括「海砂屋檢測」、「加壓供水設施」、「再生能源普及」,主要聚焦在建築安全與設備維管資訊的透明化。
修正海砂屋檢測部分
在海砂屋檢測的部分,過去對於鋼筋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之檢測標準及其容許值,均以CNS3090新拌混凝土為通用標準。但成屋交易時建物早已完工,混凝土已為固態,這次修正配合建築法規,更新以「硬固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作為檢測標準,讓檢測數據真實反映建物現狀。
加壓供水設施須載記
第二項修正針對加壓供水設施部分,對於賣屋非位於自來水事業直接供水區域(如高地社區)的建物,賣方必須揭露是否設置有《自來水法》第23條規定之「用戶加壓受水設備」,包含加壓泵浦、蓄水池、操作室等加壓供水設施,並須一併告知相關設備的管理維護責任,避免住戶入住後因供水設備維修爭議產生困擾。
再生能源設備須揭露
第三項修正是因應再生能源普及,許多建物頂樓設有太陽能板,因此新增「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的資訊揭露,要求賣方詳實填註建物有無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類別(係依法規設置或賣方自行設置)、設置位置、由何人負責管理維護等資訊。
契約未載明最高可罰50萬罰鍰
地政局提醒,定型化契約的修正主要在降低交易糾紛,賣方及不動產經紀業者在簽約前應落實資訊揭露,買方亦應詳閱契約內容,確認結構安全與水電維管資訊。
地政局呼籲業者,銷售成屋所使用之契約,應符合「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並詳實勾選「建物現況確認書」各項內容,契約內容倘有與規定項目不合,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