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晨北上開車埋伏 等了數小時才動手
判決指出,黃男去年8月4日清晨從台北市萬華區駕駛自小客車南下,前往台中市豐原區南陽路全家超商綠山門市附近等候;上午10時許,57歲詹智能駕車抵達超商並進入店內消費,黃男隨即前往超商門口守候。直到10時25分詹男走出店外,黃男立即上前推擠,並拿出事先準備的辣椒水朝詹男臉部噴灑,詹男遭到突襲後趁隙逃回超商內躲避,黃男卻沒有就此罷手,持預藏西瓜刀一路追進店內繼續攻擊。
西瓜刀猛砍手腳4刀 割斷膕動脈大量失血
黃男追進超商後,在眾目睽睽下持西瓜刀分別朝其左手及左腳各砍2刀,造成詹男身中4刀,其中左後膕窩傷勢造成左側膕動脈斷裂,當場大量失血,黃男行兇後隨即駕車離開,詹男則倒臥超商內,救護人員獲報趕抵緊急將他送醫搶救,但因傷勢嚴重,仍於當天上午11時30分宣告死亡;黃男犯案後前往台中市警第二分局投案,之後遭檢方聲押禁見獲准。
「替前女友出氣」國民法官不採信 認動機可能受人指使
全案經國民法官審理,黃男仍辯稱是為已分手的前女友出氣,目的只是要「教訓」詹智能,並無殺人犯意。不過國民法官綜合比對相關證據,從黃男行兇部位、攻擊手段、犯案時間及整體犯罪過程等情節分析,認其所稱犯罪動機不符合一般經驗法則,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判決更指出,黃男犯罪動機「可能係受他人指使」,但依現有證據仍認黃男主觀上基於傷害犯意,因此依《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人於死罪論處,而非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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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暴力前科再犯 法院認累犯有加重必要
判決指出,黃男過去已有暴力犯罪相關前科,前案刑罰執行完畢後,仍未能記取教訓,再度犯下本案暴力犯罪,審酌其前案紀錄、本案犯罪情節,以及持西瓜刀在人來人往的便利商店內公然攻擊被害人,最終造成死亡結果,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及生命法益,認為先前刑罰並未產生足夠警惕作用,因此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的必要。
犯後主動投案仍不減刑 法院:自首恐是預謀一環
另外黃男犯案後雖主動投案,法院也認定形式上符合《刑法》自首要件,但調查發現,他在自首前已將自己與他人聯絡的相關跡證滅除,國民法官綜合黃男犯罪前後行為,認定其自首過程可能就是預謀犯罪整體計畫的一環,無法僅因事後投案就認定具有真誠悔過之意,因此裁量不依《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規定減輕其刑。
當眾砍到血流如注 拒吐真實動機、未賠償家屬
合議庭量刑時指出,黃男選在人來人往的便利商店犯案,更在眾目睽睽下於結帳處持刀行兇,造成詹智能當場血流如注、毫無還手招架餘地,犯罪手段殘暴,死亡結果更對社會治安造成重大危害。法院另考量黃男至今拒絕交代真實犯案動機,使死者家屬仍籠罩在恐懼不安之中,犯後也沒有賠償或取得家屬原諒,加上除累犯前科外另有其他犯罪紀錄、素行非佳,認為應予嚴懲,判處有期徒刑18年。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