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期限至4月30日 逾期最高加徵10%滯納金
115年使用牌照稅已自今年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4月30日為止。中央社報導,財政部賦稅署呼籲納稅義務人務必於期限內繳清稅款,根據規定,每逾期3日將依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0%。
若逾期30日仍未繳納,案件將會被移送強制執行。更須注意的是,逾期未完稅的車輛若在滯納期滿後繼續使用公共道路且被查獲,將會被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民眾若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應盡速向車籍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或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台查詢與補發。
身障免稅規定再放寬 減輕照顧者經濟負擔
為了照顧身心障礙者,使用牌照稅法於今年1月修正公布,規定無駕照的身心障礙者,其本人、配偶或同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的車輛,若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可免徵使用牌照稅(每位身障者以1輛為限)。然而,因車輛監理實務原則上要求車籍地應與車主戶籍地一致,影響了部分民眾的權益。
為此,財政部與交通部會商後發布解釋令,放寬認定標準,考量民眾基於生活需要可另行登記「住居所地址」,只要身障者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登記的「住居所地址」與該身障者的戶籍地相同,即可判定有共同生活並供身障者使用,符合免稅規定的立法意旨。
免徵牌照稅非自動生效 車主仍須主動提出申請
雖然法規進一步放寬,但免徵規定並非自動生效。財政部舉例說明,假設身障者甲君沒有駕照,平時由不同戶籍的子女乙君開車接送,只要公路監理系統上乙君車輛登載的「住居所地址」與甲君的戶籍地相同,乙君就可以依據新規申請免徵這輛車的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特別提醒,符合此解釋令規定的車主,務必要主動向車籍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免徵申請,以確實捍衛自身權益並減輕租稅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