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查,男子施冠宇2023年7月31日上午8時起騎機車到某國小,一見到有學童去上廁所,隨即跟著進入,將手機伸入中間隔板下方偷拍如廁過程,遭其中1名女童發現報警。據監視器畫面顯示,施嫌8次潛入廁所,手機則有4名學童私密部分的性影像,依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提起公訴。
不過台南地院合議庭認為,4名學童在非公開場合如廁被偷拍,隱私秘密權遭到侵害,並非在性活動中受有侵害性隱私情形。被告偷拍行為不得以該等罪名相繩,僅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二者實屬有別,不能不辨。
判決書進一步指出,被告所為與「性剝削」含有在不對等權力地位關係下之壓榨意涵未符;主觀上雖有滿足自己性慾之意念,惟性剝削條例與刑法關於「猥褻行為」概念未完全一致,應循犯罪概念個別化之內涵予以解釋。
判決書表示,公訴人所提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其所指犯行,亦乏其他具體事證以為佐證,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庶免冤抑。本件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