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案」第26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二、曾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三、曾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罪或為直轄市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選舉之有投票權人,犯刑法第143、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四、曾犯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反滲透法等,經有罪判決確定;五、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六、曾犯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制法或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七、曾犯前6款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並受緩刑宣告者亦同;以及受死刑、無期徒刑,曾受免除職務之懲戒處分、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等。
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4日主持立法院會,宣布「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案」第26條條文修正三讀通過,增訂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另外,「廣播電視法」第5條之1、第14條、第44條之2條文三讀修正通過。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案指出,總統為國家元首,地位崇隆,肩負國家大政與人民付託,其人格廉潔與誠信標準,自應較一般人民更高,對其候選人也應有相同要求。若曾犯重大詐欺犯罪經判決確定,若仍允許其參選國家最高公職,不符民主政治對公職人員誠信與廉潔要求,為維護公職人員廉潔,針對打擊詐欺犯,增訂「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