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到交友!內政部推「實體媒合服務新規」 擬下半年提網路交友媒合規範

【記者施智齡/台北報導】交友媒合服務盛行,內政部擬定相關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包括應載明媒合約會方式、排約時間、附加服務及收費金額等,業者並需提供消費者至少3天契約審閱期;另,為保障業者權益,規範也明定,業者提供符合要求條件的對象,當消費者對不同對象拒絕排約、或未予回覆,達至少3次以上,視同業者已完成1次排約。相關規範適用於「實體交友媒合」服務,並於今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會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