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到交友!內政部推「實體媒合服務新規」 擬下半年提網路交友媒合規範
【記者施智齡/台北報導】交友媒合服務盛行,內政部擬定相關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包括應載明媒合約會方式、排約時間、附加服務及收費金額等,業者並需提供消費者至少3天契約審閱期;另,為保障業者權益,規範也明定,業者提供符合要求條件的對象,當消費者對不同對象拒絕排約、或未予回覆,達至少3次以上,視同業者已完成1次排約。相關規範適用於「實體交友媒合」服務,並於今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會議通過。
行政院副院長鄭麗君今主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97次會議,會中通過內政部所提「交友媒合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草案說明,為使實體交友媒合服務業者落實審閱期,訂立公平合理之交易契約,誠實信用對待消費者,以避免衍生消費爭議,並落實維護消費者接受實體交友媒合服務之權益,提升消費權益保護措施,因此,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擬具此草案。
草案明定,契約審閱期至少3日,入會費最高不得逾契約總費用5%;如果消費者預付逾5萬元,業者應提供履約保障;同時規範業者提供服務的起迄時間,及媒合交友對象、排約方式、排約採定期制或計次制,及其他附加服務之提供。
值得注意的,為免消費者無故拒絕排約,影響業者履行契約,草案明定,當業者已提供符合要求條件的對象,消費者對於不同對象拒絕排約或未予回覆,達至少3次以上者,視同業者已完成一次排約。
草案也明確規範契約終止權與退費標準,禁止業者於契約中約定自動續約或要求消費者提供票據擔保。此部草案適用於「實體交友媒合服務」,結合特定興趣、休閒活動或為達特定社交目的之服務不適用。
鄭麗君聽取報告後,指示內政部依法公告新規範,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查核,並運用多元方式加強宣導相關內容,同時請內政部清楚對外說明「實體交友媒合服務業者,若以數位服務輔助提供實體服務者,亦適用本規範」。
考量網路交友亦為常見交友方式,鄭麗君請內政部加速研議相關規範,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內政部表示,規劃於今年下半年提出適用於「網路交友媒合服務」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