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齡投保銷售錄音錄影電訪可望豁免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陳清源9日表示,配合招攬核保理賠辦法修正,並基於法規一致性,將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對於借款買保險與解舊買新的客戶進行關懷電訪對象,修正為要保人及實際繳交保險費的人,不包括被保險人。
考量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是為保險公司商品重要的銷售通路,陳清源說,對客戶招攬應依合作或代理的保險公司所定其他客戶投保權益措施保障措施執行,為提升民眾投保便利性,明定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已依所合作或代理的保險業如有報經主管機關備查的客戶投保權益保障措施執行招攬者,可豁免對辦理對65歲以上高齡客戶銷售過程錄音或錄影及高齡關懷電訪作業。
陳清源也透露,目前壽險業已有14家業者將消費者保護措施提交給主管機關,保險局也正審核中;但他也強調,在主管機關正式核准備查前,業者仍須按照現行規定落實錄音錄影。
OIU轉介費將可合法化
第三為為配合人身保險業辦理財富管理業務,若保經代公司及銀行已依合作保險公司報經備查或核准的招攬控管措施執行,在銷售保險商品給高資產客戶時,可豁免適用高齡銷售權益保障措施;若協助高資產客戶辦理「以保險契約為擔保之保費融資業務」,可豁免適用以貸款購買保險的關懷電訪規定。
第四是協助業者開拓境外人士來台購買國際保險業務 (OIU),並擴大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發展,陳清原說,未來保經代公司若受轉介OIU保險業務而支付或領取轉介費,將不列入禁止行為。
陳清源舉例,假設台灣某家保經公司與馬來西亞當地的顧問公司合作,由對方引介對台灣OIU商品有需求的外國客戶,但過去礙於法規,佣金只能支付給實際招攬人員,若帳上列支轉介費即違法;修法明確排除後保經代業者可合法支付推介費用給海外合作夥伴。
陳清源說,由於OIU業務的要、被保險人皆在境外,與國內市場有明確區隔,評估後認定並不會影響國內保險市場秩序。
第五為明定保經代公司所任用的人員,不可以登錄為保險業或其他保經代公司的保險業務員,除非符合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4條之除外規定。陳清源說明,外界先前曾反應有部分人員在保經公司擔任內勤或業務主管,卻又在某家壽險公司登錄為壽險業務員,極容易涉及利益衝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