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今年1月,CI007洛杉磯-桃園航班,未落實核對搭機旅客之身分證明文件,致發生旅客人數與艙單不符之情事,違反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乘客登機時,對其搭機文件進行核對」,民航局回應,依據民航法第112條之4,對華航處以新台幣5萬元罰鍰。
同樣發生在今年1月,華航CI838曼谷-桃園航班,發生載運未搭機乘客之託運行李的保安疏失,違反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運送未登機乘客之託運行李」,對此,民航局回應,依據民航法第112條之4,對華航處以新台幣8萬元罰鍰。
另外,民航局說明,去(2025)年7月,華航A330-300型航機退租還機時發現該飛機2號發動機壓縮段後機匣未依規定執行重複性螢光滲透檢查,未落實航空器維護計畫及適航指令之管制與完工情況進行監管,依據民航法第112條,對華航處以警告處分,並要求立即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