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檢調查,蔡淑惠涉在2009年到2016年擔任南市議員期間,與黃姓、蔡姓、許姓等3名助理共謀向市議會虛報公費助理名額或浮報公費助理薪資,藉此詐取共533萬1012元助理費,遭檢方起訴。但檢方考量蔡淑惠於偵查中主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建請法院量處適當刑度。
台南地院綜合審酌蔡淑惠擔任議員期間,尚有支應為數不少之公益活動及捐款,且非無建樹。4名被告均屬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均坦承犯行並表悔意,蔡淑惠也已繳回犯罪所得,堪認深有悛悔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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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表示,蔡淑惠犯共同利用職務詐財罪共3罪,合併應執行2年徒刑、緩刑5年、褫奪公權3年。判決確定後,須在2年內支付公庫50萬元;扣案犯罪所得533萬1012元沒收。
另3名被告,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或1年10月,均緩刑3年、褫奪公權2年,判決確定後,分向公庫支付6萬或10萬元。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