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曾在租屋處燒衛生紙
一審判決指出,曾俊懿2024年縱火害命之前,曾於2023年12月2日上午在租屋處內,以卡式瓦斯爐燃燒衛生紙,引燃火勢,導致周遭雜物燒黑毀損,其他租屋客證稱,當時火勢逐漸變大,且煙霧瀰漫,但曾男站在房門口毫無反應。
法官從曾男燒衛生紙事件,認為他應知在租屋處點燃易燃物,必將使火勢延燒周邊物品甚至建物,卻於2024年10月2日執意點燃麻布材質隔簾,造成吳女死亡。
辯稱因吸毒幻覺釀禍
曾男透過律師辯稱,他使用打火機點燃隔簾,點火時並未使用易燃液體,且其他分租套房並無嚴重被燒的痕跡,可見火勢不大,且他當下是因為覺得有人要害他才點火,他於案發數月前濫用毒品,發生本案是因為幻覺造成,不是故意縱火。
但一審合議庭認為曾男在點火前,沒有先向鄰居示警,也沒採取任何滅火措施,逕行點燃隔簾,點火後僅隨意敲鄰居幾下門、按幾下門鈴隨即離開,沒有出聲大喊「失火」讓熟睡中的其他住戶逃生,也沒立即撥打119請消防隊前來救火,難以認定沒有殺人故意。
因自首獲減刑
審酌曾男因過往施用毒品咖啡包的影響而犯案,手段是以打火機點燃隔簾,並未使用易燃液體,且點火後有按鄰居門鈴,使鄰居得以撥打119,他自己隨即去派出所自首,一審今年1月依殺人罪判曾男8年徒刑。
今開庭時,曾男主張一審判8年太重,且不應依殺人罪論處。公訴檢察官則主張一審只判8年太輕。本案將擇期再開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