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拘提或逮捕時,才起算24小時
有質疑者認為,從柯文哲接受訊問起,直到法院裁定無保請回時,期間已歷經60多小時,是否有違法之處?
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本文規定「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
所謂24小時限制,實際上是從「拘提或逮捕之時」為起算,由於柯文哲起初是自願前往廉政署接受詢問,未受拘提或逮捕,自然不受到此一限制,直到柯文哲於8月31日2時許,打算離開地檢署,遭檢察官以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但書規定,當庭「逮捕」時起,才開始計算,而檢察官亦於當日下午6時50分向法院提出羈押聲請,期間僅經過4、5小時,沒有違反上開規定。
「具保/無保」不代表「有罪/無罪」
由於刑事判決確定前,必須經過長時間的案件調查及審理程序,期間如果發生被告逃跑、湮滅證據、跟其他共犯串證等情況,可想而知地,必然會對於後續程序進行造成極大妨礙,因此,當法院審酌現有事證據,認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這些情況發生之「可能性」時,便可採取一些手段來避免它。
因不同手段的採用,所涉及到人民權利侵害之性質、程度有所不同,當然要有不同的發動限制:
「羈押」係對於被告進行拘留,將被告關押於看守所內,涉及人身自由之剝奪,必須「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存在「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性」,且「沒有法定不得羈押情形」才能為之。
若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原因」,但沒有「羈押必要性」,則可以選擇命被告提出保證金(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科技監控等手段,來替代羈押;若犯罪嫌疑非重大,或不存在「羈押原因」的情形下,就必須讓被告回家,不能要求其提出保證金作為擔保,這就是俗稱的「無保請回」。
所謂犯罪嫌疑重大,係指現有證據足以使法院相信被告成立犯罪之可能性甚大而言,不需要達到有罪心證確信之程度,而本案臺北地方法院以犯罪嫌疑不重大為由,決定無保請回,便是審酌檢察官「現階段」所提出之證據資料,認為無法證明到使法院相信柯文哲很有可能成立犯罪之程度,而此一決定僅代表依照現階段之事證,不符合採行保全手段之要件,並不代表有罪/無罪之認定。
檢察官對於駁回裁定,仍可以提起抗告
法院決定「無保請回」,便是駁回檢察官所提出的羈押聲請,對此,如果檢察官認為法院裁定有所違誤,便得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向上級法院提出抗告,要求重新考慮是否需要對被告進行羈押。因此,本案檢察官若提起抗告,上級法院審理後認為有理由,便得撤銷原本的裁定,發回給原審法院重新審酌、作成決定,也可以由上級法院法官自行作成裁定;反之,如果認為抗告無理由,上級法院便會直接駁回檢察官的抗告聲請,維持原本無保請回之裁定。
然而,不論檢察官是否提起抗告、抗告是否被駁回,都只是涉及保全手段採行與否之判斷,至於柯文哲於京華城案件中所涉及之相關刑事責任,仍會繼續進行調查釐清,其究竟有罪與否,仍取決於後續案件之調查及審理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