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蝦皮是否違法,食安處表示,內容都由使用者刊登,因此僅針對行為人開罰。
食安處表示,維生素產品依「每日攝取劑量」區分為食品或藥品,若其劑量超過衛福部訂定的《含維生素或礦物質之口服藥品基準表》上限,即屬藥品,須由合法藥商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取得藥品許可證後方能販售。
據台中市府統計,2024年到2025年間查獲17件違規案件中,業者均不具藥商資格,卻以「保健食品」名義在蝦皮購物網路平台銷售高劑量維生素,違法情節明確,依法可處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食安處強調,即便是持有藥品許可證者,也不得於電商平台販售藥品,違者同樣依法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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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部分民眾自國外購買高劑量維生素攜回台灣使用,食安處提醒,入境攜帶藥品須遵守數量限制,每種藥品不得超過12瓶(盒、罐、條),總數不得逾36瓶,如有超量需求,應向衛福部食藥署專案申請,且攜入藥品僅限自用,不得轉售或轉贈他人,違者同樣將依法處分。
食安處呼籲,民眾選購營養補充品時,應仔細檢視產品標示及每日服用劑量,避免誤將藥品當作保健食品服用,或誤觸法律紅線。市府將持續加強網路稽查與宣導,維護市民用藥安全與食品衛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