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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刑案有罪、遭解聘可再參加遴選 全教總籲補上制度漏洞

全教總呼籲教育部,補上校長遴選機制漏洞,圖為校園示意圖。圖非當事人或當事學校。陳卓邦攝 zoomin
全教總呼籲教育部,補上校長遴選機制漏洞,圖為校園示意圖。圖非當事人或當事學校。陳卓邦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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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良博/台北報導】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教總)今(2)日表示,近期一名曾因刑事案件遭法院判決有罪,並遭解聘的校長,在解聘且不得聘任期間屆滿後,再次參與校長遴選,引發教育界關注校長遴選制度漏洞,呼籲教育部檢討相關制度,以補上漏洞。

全教總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近日教育界發現,現行校長遴選制度存在制度漏洞,有一名曾因刑事案件遭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並經教育部核予解聘,且二年不能聘任的校長,在解聘期屆滿後,依現行法規,竟仍具備校長遴選資格,因此他再次參與校長遴選。

全教總表示,本案值得討論的,是校長遴選制度,未建立明確的消極資格規範,形成制度上的空白。

全教總表示,校長遴選制度未建立明確的消極資格規範,形成制度上的空白,圖為校園示意圖。圖非當事學校、當事人。吳慧玲攝 zoomin
全教總表示,校長遴選制度未建立明確的消極資格規範,形成制度上的空白,圖為校園示意圖。圖非當事學校、當事人。吳慧玲攝

全教總說,相較之下,《教師法》對一般教師設有明確的解聘、停聘及不得聘任制度,依違法情節可限制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重大案件甚至終身不得聘任,校長作為一校最高教育領導者,其資格審查理應比一般教師更為嚴謹,。

全教總強調,並非主張所有曾受處分者一律不得再任校長,而是質疑現行法規完全沒有相對應的消極資格規範,是否得再任校長,至少應有清楚且一致的法律標準,而非因法規未設限制,使曾遭法院判決有罪,或曾經監察院糾舉,並經教育部解聘的校長,在解聘期滿後仍可取得校長遴選資格,如此不僅容易引發社會質疑,也將校長適任與否的判斷,完全交由遴選委員會個案裁量,增加制度的不確定性。

全教總強調,校長遴選制度應規範,被解聘的校長是否還具備遴選資格,圖為校園示意圖。圖非當事學校、當事人。吳慧玲攝 zoomin
全教總強調,校長遴選制度應規範,被解聘的校長是否還具備遴選資格,圖為校園示意圖。圖非當事學校、當事人。吳慧玲攝

全教總認為,校長遴選委員會固然可以綜合評估候選人是否適任,但不能把應由法規明定的消極資格,完全交由遴選委員會判斷,否則,不同遴選委員會可能做出不同標準,不僅影響遴選公平,也容易削弱社會對校長遴選制度的信任。

全教總呼籲,教育部應儘速檢討《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及相關法規,建立完善的校長消極資格制度,明確規範曾因重大違失,並經教育主管機關解聘者,是否仍適合再次參與校長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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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長遴選 # 教育部 # 全教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