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文智潛逃究責!高院2法官違失遭評鑑 決議出爐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連一鮑魚前老闆鍾文智炒作TDR(台灣存託憑證),非法獲利4.4億餘元,今年1月12日被最高法院依《證交法》操縱證券交易等7罪,判刑30年5月徒刑定讞後潛逃,爆出高院審判長邱忠義帶領的合議庭,去年10月未延長鍾男電子監控,卻未公告、送達裁定,遭質疑是鍾男能夠落跑的漏洞。法官評鑑委員會今決議將邱忠義報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當時的受命法官陳勇松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罰款月俸10個月,約200萬元。

法官評鑑委員會指出,邱忠義及陳勇松均為台灣高等法院法官,2人辦理被告鍾文智強制處分案件,分別擔任審判長及受命法官,分別有下列違失事實:
(1)合議庭以審理單方式裁定被告加保及不延長科技監控之處分,受評鑑法官陳勇松未將該裁定宣示或送達,僅由書記官以電話單方告知被告之辯護人辦理加保事宜。
(2)上開裁定遭外界質疑未宣示或送達後,受評鑑法官邱忠義及陳勇松因認該審理單未充分表明合議庭所持理由,由受評鑑法官邱忠義兩度在審理單上增補文字,受評鑑法官陳勇松並增補該審理單所載評議附件。
(3)受評鑑法官陳勇松發現書記官製作詢問檢察官意見之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內容不完整,指示書記官重新製作完整對話內容之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並逕予抽換。
(4)受評鑑法官陳勇松辦理被告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出國開會案件,及聲請變更報到地點案件,經合議庭裁定後,受評鑑法官陳勇松分別於裁定事由發生後或結束後,才將裁定正本送達檢察官。

陳勇松違失重大 懲戒案送職務法庭審理
法評會綜合司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檢察署及台北地檢察署所提供資料,並斟酌邱忠義及陳勇松意見,綜合判斷後作成決議如下:
邱忠義違反刑事訴訟相關規定,且造成公文書有多種版本附卷,遭受外界質疑,嚴重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情節重大。
陳勇松嚴重侵害當事人權益,違反刑事訴訟相關規定,並嚴重侵害檢察官抗告權、未注意維護訴訟程序公平性,情節重大。
另外,法評會認定陳勇松違反刑事訴訟相關規定,且造成公文書有多種版本附卷,遭受外界質疑,嚴重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情節重大,另嚴重侵害檢察官抗告權、未注意維護訴訟程序公平性,情節重大。
法評會認為邱忠義、陳勇松的違失行為分別違反職務上義務、辦案程序規定,以及《法官倫理規範》「法官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之行為」、「法官執行職務時,不得有差別待遇行為」、「法官應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及「法官就承辦之案件不得僅與一方當事人溝通」規定,均屬情節重大。
法評會考量邱忠義當時為審判長,他因認為「審理單」內容過於簡要而增補,導致審理單版本不一,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情節重大,但他事後坦承一時失慮,經過本次法官評鑑程序,已記取教訓,且他歷年考評紀錄良好,違失行為應為偶發,固然有可議之處,尚無懲戒必要,因此依《法官法》規定,報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至於陳勇松,他當時是受命法官,除了有不當增補審理單及指示書記官抽換公務電話紀錄表等違失,且未依規定宣示或送達裁定正本,且多次未將裁定正本及時送達檢察官,足見他習慣未以謹慎勤勉態度執行職務,損及法官職位尊嚴、機關信譽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因此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罰款,罰款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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