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逛賣場玩火 殘火放回貨架引爆釀災
根據判決書記載,本案發生於民國112年12月3日凌晨3時30分許,被告郭男與兩名黃姓、周姓友人,相約前往24小時營業的家樂福中原店購物。凌晨03時48分三人走到地下一樓清潔用品區。被告明知市售殺蟲劑含有易燃之有機溶劑成分,且該區堆放大量殺蟲劑,若點火噴霧極易釀成火災與結構燒燬,竟仍隨手拿起貨架上1罐殺蟲劑,並拿出隨身打火機點火,朝火焰噴射殺蟲劑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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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被噴火瞬間產生的火光與高熱驚嚇,郭男在未確認殺蟲劑噴嘴是否仍有殘存餘火的情況下,便逕自將殺蟲劑放回貨架,隨後3人離開該區域繼續逛街。僅約9分鐘後,因殺蟲劑上殘留的火焰未熄滅,引燃貨架上其他殺蟲劑並引發接連爆炸,火勢迅速蔓延全店。
建物結構受損、商品庫存全毀
這場大火造成家樂福中原店陷入火海,店內所有設備、販售物品及商品庫存均被燒燬或受嚴重濃煙燻黑,完全無法使用。一樓及地下一樓之牆壁、天花板遭受嚴重煙燻而喪失主要效用,整體建築結構受到破壞。
事後家樂福必須特別委託專業結構技師進行火災結構損害修復鑑定,並依鑑定結果進行補強與修復後,賣場始能重新評估使用。直至隔年5月15日賣場才改裝重新開幕,停業近半年之久。
8家保險公司理賠近4億 依法「代位求償」
家樂福中原店先前向國內8家保險公司投保商業火災保險。火災發生後,經公證公司進行專業評估,確認最終保險理賠金為3億9,827萬878元。
家樂福公司同意該理賠金額,並在取得8家保險公司全額給付之理賠金後,簽署債權轉讓同意書。8家保險公司隨後依《民法》侵權行為及《保險法》第53條保險代位之法律規定,向桃園地院向郭男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全額賠償。
法官認定「視同自認」 22歲男遭判賠3.98億
全案經桃園地院審理,由於郭男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說明,法官遂依《民事訴訟法》規定進行「一造辯論判決」,認定郭男對保險公司主張之事實「視同自認」。法官經調閱先前刑事確定判決、承保保單、公證報告及理賠同意書等相關證據,認定保險公司代位求償之事實完全屬實,被告的極端疏忽正是釀成巨災的關鍵,應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
桃園地院最終判決原告8家保險公司勝訴,被告須全額給付高達3億9,827萬0,878元的賠償金,並自民國115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遲延利息,同時負擔全數訴訟費用。此外,法院亦宣告各保險公司在提供指定擔保金後得申請假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