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富癸說,中華民國體操協會是我國辦理體操國家代表隊參與國際賽事的唯一對外窗口,關於國家代表隊選手參賽事項,依法屬選訓委員會之職權範圍。潘采宸、李佳蔚經多年訓練、參賽累積,接獲今年10月荷蘭鹿特丹世界競技體操錦標賽的參賽機會,對於接受或放棄該項參賽機會,除參考選手的參賽意願外,依法應由選訓委員會決議,絕非秘書長個人得以獨斷專行。
徐富癸表示,依目前掌握資料,體操協會秘書長在未事先告知選手及教練、亦未見選訓委員會作成相關決議的情況下,竟逕自代表協會回覆國際體操總會(WG)放棄參賽機會。協會事後甚至於聲明稿中指控教練未主動通報,並稱兩位選手實測得分仍具相當差距,客觀上未達國家代表隊出賽之專業標準。此舉不僅嚴重損害體操協會之公共信任與運作體制,更直接剝奪選手代表國家登上世界舞台競技的權益,已涉嫌觸犯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
徐富癸強調,體育團體的運作攸關國家體育長遠發展與選手一生心血,秘書長身負重任卻未恪守職責、濫用職權,對基層選手造成無可挽回的傷害,本事件應追究到底,務必給選手、教練及社會大眾一個公道與交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