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照顧假申請放寬 寄養家庭、親屬安置及類家庭可適用
【記者王良博/台北報導】許多家長在子女生命的時候,會請家庭照顧假以照料子女,近期有民間團體向勞動部陳情,呼籲讓寄養家庭、親屬安置與類家庭的照顧者,也能適用家庭照顧假。勞動部今(12)日發布通函,開放此類情況同樣適用家庭照顧假。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琦雅表示,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受僱者於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需要親自照顧時,可以請家庭照顧假,而家庭成員的定義,則依照《民法》規定,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家屬為限。
黃琦雅說,此次家庭照顧假規定的放寬,是自去年12月起,接獲立委陳培瑜及聖道兒少福利基金會反映,有一些18歲以下的兒少,因不同案件,必須交由寄養家庭、親屬安置或類家庭模式安置,這些被安置的兒少,也會面臨打疫苗、生病等情況,需要照顧者加以照顧,因此在跟衛福部、專家學者及相關團體討論過後,認為確實有讓這些人請家庭照顧假的需求跟正當性,因此今天發布通函,讓這三類的勞工,也可以向雇主要求請家庭照顧假。
黃琦雅解釋,寄養家庭及親屬安置,是適用《兒少法》當中,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養育或照顧等的安置,或者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因此無法正常生活的安置,至於類家庭則是地方政府在安置兒少時,也可以交付的對象,類家庭是由非專業且不支薪的工作人員組成,來源為地方政府招募具有配偶、親屬或朋友關係的成員所組成。
聖道兒少福利基金會行政主任張家茜說明,每年有4600多個兒少,因為家庭功能不足、虐待等不同原因,必須進入到安置系統,其中2000多人會進入寄養家庭、親屬寄養或類家庭,雖然目前協助安置的家庭,大多會有一位成員是沒有工作的全職照顧者,但有時候進行安置的家庭,會同時安置2位兒少,當其中一位生病、需要去早療等的時候,就需要另一位有工作的照顧者協助照料其他的兒少,故希望能開放他們請家庭照顧假。
黃琦雅指出,寄養家庭、親屬安置與類家庭的照顧人力,具有行使負擔父母的權利義務,如有請家庭照顧假需求,需要向雇主提供證明文件時,可於勞動部網站下載「安置服務提供者家庭照顧假證明文件申請表」,申請者可向地方政府或其委託的民間團體用印後,做為向雇主提出是家庭照顧者的證明。
黃琦雅提醒事業單位,受僱者申請家庭照顧假,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民眾如有個案疑義,可電洽勞動部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就近向當地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尋求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