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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式標槍!小貨車載鋼管超出車身1.9公尺 駕駛挨罰恐慘噴1萬8
【記者曾伯愷/桃園報導】一輛滿載鋼管的小貨車,昨天上午行經南向52公里桃園路段,因鋼管長度超出車身3倍長明顯違規,國道警方立即攔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第1項1款之規定製單舉發。

鋼管超出車身30%挨罰
據了解,國道警方昨天上午8時32分於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往南方向巡邏,行經國道1號南向52公里桃園路段,發現一輛車斗後滿載鋼管的小貨車,目視每支鋼管長度已超出法定「車輛全長百分之30」,明顯違規,國道警立即趨前攔下。

貨車駕駛吞1萬8000元以下罰單
經會同駕駛人當場丈量,車身總長586公分,鋼管超出約190公分,當場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1項1款之規定,駕駛人裝載貨物超過規定之長度、寬度、高度,開處駕駛人3000元以上1萬8000元以下罰鍰。

國道警呼籲遵守法規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呼籲,用路人裝載貨物必須在底板分配平均,不得前伸超過車頭以外,體積或長度非框式車廂所能容納者,伸後長度最多不得超過車輛全長百分之30%,並應在後端懸掛危險標識,日間用三角紅旗,夜間用紅燈或反光標識。廂式貨車裝載貨物不得超出車廂以外,危害自身及其他用路人安全。

國道警重申重點取締三要項
第一公路警察大隊重申,為防事故發生,國道公路警察局將持續加強取締下列項目:
一、裝載貨物超過規定,包含長度、寬度、高度及重量。
二、裝載貨物不穩妥及機件脫落,包或「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
三、 輪胎胎紋深度不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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