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貪「刑事戰將」林明佐改名了!交保未依規定報到 檢方抗告結果出爐
【記者王煌忠/台中報導】曾被稱為「刑事戰將」的刑事局前警政監林明佐,遭控在台中市刑大任職大隊長期間,涉嫌透過同居女友徐培菁,洩密予九州集團總裁陳政谷,收受賄款高達4451萬元遭起訴並裁定1500萬元交保,然林交保後未能依規定到警局報到,檢方質疑有逃亡風險提出抗告,經台中高分院審酌其罹患惡性腫瘤等重大疾病、長期住院治療現況,認定原裁定採行限制出境、科技監控及電子報到等多重措施已足以防逃,且未違反比例原則,最終駁回檢方抗告。
林明佐已改名 交保未到警局報到檢方抗告
林明佐疑似為擺脫官司纏身厄運,去年改名為林康承,他因涉洩密、貪污等重大罪嫌,去年6月經台中地院裁定以1500萬元交保,並須遵守包括限制出境出海、每周3次警局報到、每日拍攝臉部照片回傳監控中心等規定。
然而,林康承因罹患惡性脊髓腫瘤、敗血症等重症長期接受治療,無法親自到警局報到,僅透過手機拍照方式完成報到程序,檢方認為,單靠電子監控存在設備、訊號與即時反應等限制,恐難有效防止潛逃,主張應改由警方定期到醫院訪查並要求簽到,強化防逃機制,因此向台中高分院提出抗告。
因重病未報到 法院認為還有科技監控可監督
台中高分院審理指出,林康承目前確實因重大疾病持續接受治療,無法外出報到屬於「客觀上無法履行」的合理理由,並非刻意規避,因此現行措施包含「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科技設備監控」及每日電子報到(拍照+系統比對),且監控中心除接收照片外,還會透過視訊通話、定位比對、電話聯繫等方式確認本人及所在位置,具有相當程度的監督效果。
台中高分院認為,原審已綜合考量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資力情況、潛逃可能及人權保障,採取多重替代羈押手段,並未違反比例原則。對於檢方建議由警方定期訪查並簽到,法官直言,此舉不僅不符《刑事訴訟法》規定,也形同將被告應負的報到義務轉嫁給警方,並不可採。
此外,法官也指出,被告醫療狀況可能隨時間改善,未來仍有出院可能,因此現階段不宜直接免除報到義務。因此法官認定,原裁定並無違法或不當,防逃措施亦屬適當,駁回檢方抗告,維持現行限制與監控方式。
林明佐交保官司定讞可改名
台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指出,依《姓名條例》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一、經通緝或羈押。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上列二及三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