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納金保法9/15生效 明年9月41家全納管
【記者林巧雁/台北報導】金管會6月30日公告納管融資租賃公司及修正發布4項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授權子法,考量業者需一定時間進行契約修正、業務模式調整、內部系統建置開發及員工教育訓練等準備工作,今公告及子法定於9月15日生效。

第一階段13家租賃納管
另金管會表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主動告知旗下所屬創鉅有限合夥,未來仍會從事以自然人為對象之應收帳款收買、分期付款買賣或具類似融資性質業務,因此新增公告「創鉅有限合夥」為納管對象,因此第一階段納管上市租賃共13家。
半年後第二階段再納入13家金融機構旗下租賃,第三階段再新增租賃公會會員15家,預計明年9月、1年內完成三階段納管後共41家。未來租賃公司與消費者相關契約若有爭議,將可提到評議中心申訴。9月15日之前的案子無法向評議中心投訴,無法溯及既往,將請公會協調。
應揭露借款利率、總費用
有關融資租賃業納入金保法適用後,相關子法規定包含以下十點:
一、利率及費用之揭露:融資租賃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時,對利率及費用之揭露,應以年利率及總費用年百分率為之。融資租賃業應對金融消費者說明其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以及利率、利息計算方式。
二、融資租賃業委託他人辦理業務招攬,應確保受委託者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符合相關規定,並應建立監督管理及定期查核機制。
融資金額不得超過標的價值 不得暴力討債
三、融資租賃業提供商品或服務前,應踐行認識金融消費者(KYC)程序,瞭解金融消費者或欲為保證人之資力、信用、借貸狀況、資金需求原因,以確保所進行之業務與金融消費者之還款能力、所能承擔之風險相符。
四、融資租賃業提供之融資金額,不得逾越交易標的物於申辦業務時之價值。
五、融資租賃業自行或委託外部機構進行催收作業時,不得有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虛偽、詐欺、造成金融消費者隱私受侵害或其他不當之債務催收行為;並應建立對外部催收機構之遴選標準、監督管理及定期查核機制。
不得代簽空白本票
六、融資租賃業不得拒絕金融消費者提前清償,如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者,違約金之計算及收取方式應於契約明定,並告知金融消費者。
七、融資租賃業不得有代簽章、使金融消費者簽具發票日或金額為空白之本票、未經金融消費者同意或授權而填寫有關業務契約文件,及繳款遲延時併收賠償性違約金與遲延利息之情事。
八、融資租賃業與金融消費者完成契約訂定後,應即時將該契約交付金融消費者。
違規最高處千萬罰款
九、如經金融消費者要求,且融資租賃業確認契約金額及相關費用已清償完畢,融資租賃業應交付清償證明,載明清償日期及金額。
十、融資租賃業以應收帳款收買及分期付款買賣方式辦理融資,債權不得讓與第三人。但因併購等依法令規定而有讓與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融資租賃業者如有違反上開金保法授權子法之規定,依金保法第30條之1,將處3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