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男深夜「保齡球式」連撞12車! 警到場一驗揪出毒駕
【記者曾伯愷/新北報導】李姓男子昨天深夜開車行經新北市淡水區新春路,突失控衝撞路邊12輛機車,警、消獲報趕抵,對李男進行酒測、唾液快篩試劑檢驗,確認李男雖無酒駕,但依托咪酯呈現陽性反應,李男主動交出3顆毒品電子煙彈,警方帶回偵詢後,依《刑法》公共危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移送法辦;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
吸食喪屍煙彈開車連撞12輛機車
據悉,32歲李姓男子有多項前科,昨天晚上10時許,他從新北市淡水區朋友住處開車返家,途中行經淡水區新春街,失控衝撞路邊車格內12輛機車,撞擊瞬間,機車如保齡球般往旁橫倒。
毒品唾液快篩驗出毒駕
轄區警方及消防員獲報趕抵,李男神情恍惚,警喝令下車受檢,經使用酒測、毒品唾液快篩試劑檢驗,李男沒有酒精反應,但唾液快篩呈毒品依托咪酯陽性反應,李男主動交出3顆含毒品依托迷酯電子煙彈,警附帶搜索車內未發現其他違禁品,將他帶回查辦。
警方依法送辦開罰
警詢後依《刑法》公共危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移送法辦;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條1項2款及第35條9項之規定,開處駕駛人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吊扣該汽機車牌照2年,並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扣繳其牌照。
2024年依托咪酯公告提升至二級毒品
有鑑於不少駕駛人施用混摻喪屍煙彈的電子煙,導致事故意外頻傳,行政院於2024年11月27日公告,將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由第三級毒品提升至第二級毒品。
同時增修《刑法》第185-3條文,明確規範毒駕認定標準,從過去必須「發生車禍或明顯蛇行」等具體危險才算犯罪,改為只須尿液、血液檢驗超標,不論有無發生事故,即構成《刑法》公共危險罪。
《刑法》第185-3加重毒駕刑責
同時《刑法》修正第185-3,加重駕駛人毒駕刑責,包括駕駛人初次查獲毒駕,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於死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致人重傷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道交條例增加罰則
另行政處分部分,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1項2款之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機車駕駛人處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
若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至4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9項之規定,駕駛人違反第1項、第3項至第5項之情形之一,吊扣汽機車牌照2年,並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扣繳其牌照;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車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