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副議長葉林傳遭起訴!斥罵官員「圖利財團」 竟為經營賭博電玩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國民黨籍台北市議會副議長葉林傳找人頭在林森北路經營「欣欣電子遊戲場」,為了擺設柏青哥等賭博機台,葉林傳施壓北市府公務員,甚至斥責法務局長「圖利財團」,目的是要商業處放寬限制,讓他的電子遊戲場取得「限制級營業級別證」,並於2018年得逞。台北地檢署今依《刑法》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起訴葉林傳,估算他經營賭博電玩1年多,不法利益至少314萬元,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曾遭黃國昌爆料包庇電子遊戲場
56歲的葉林傳曾任里長,2010年當選台北市議員,連任至今,現為台北市議會副議長,選區為中山、大同。民眾黨主席黃國昌曾經指稱葉林傳包庇電子遊戲場,協助業者通過營業申請。
遭搜索500萬交保 電子手鐶監控
台北地檢署日前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葉林傳等8名被告住居所及辦公處所共17處,檢察官複訊後諭令葉林傳50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須配戴電子手鐶接受科技監控。
經營欣欣電子遊戲場 找人頭當負責人
北檢起訴指出,葉林傳是台北市第4選區(中山區、大同區)第11屆至第14屆市議員,任期自2010年12月25日至今,並於2018年第13屆起,擔任台北市議會副議長至今,但他於2003年3月開始,在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經營欣欣電子遊戲場,由人頭擔任登記負責人。
為了取得限制級營業級別證,葉林傳2011年透過人頭負責人向台北市政府申請限制級營業級別證,但因北市政府顧忌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可能衍生賭博電玩問題,採取嚴格限制立場,依中央法規《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相關規定,認定欣欣電子遊戲場的位置會對周圍環境安寧、治安及善良風俗造成相當程度負面衝擊,有礙公共利益,因此駁回申請。
葉林傳隨即透過人頭向經濟部提起訴願成功,經濟部撤銷駁回處分,後來台北市商業處改依《台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具體指出欣欣電子遊戲場不符合該條例3項要件:「申請設置電子遊戲場之公司資本額須達1億元以上」(欣欣電子遊戲場資本額僅10萬元)、「距離學校、圖書館及醫院須達1000公尺以上」(欣欣電子遊戲場鄰近長春、吉林國小、台北市圖書館所屬分館、閱覽室及馬偕紀念醫院)、「單層營業樓地板面積應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欣欣電子遊戲場營業面積僅44.76 平方公尺),因此北市府商業處於2012年7月3日再次駁回申請。
後來欣欣電子遊戲場向經濟部提起訴願、提行政訴訟府提起行政訴訟,2014年敗訴確定。
藉質詢施壓公務員 斥罵「圖利財團」
但葉林傳仍不放棄申請限制級營業級別證,2015年間,台北市商業處草擬「台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但僅放寬設於百貨公司內的普通級電子遊戲場業者資本額限制,無助欣欣電子遊戲場取得限制級營業級別證,葉林傳利用議員職權,2016年間於該條例修正案一讀會時,多次表示「有意見」而使議長宣布「暫擱」該修正案,葉林傳進而要求「退回」該修正案,並於質詢時斥責時任台北市政府法務局長「圖利財團」。
另一方面,台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商業處人員拜訪葉林傳時,葉林傳責備與會公務員,藉此施壓商業處,並提案放寬限制級營業級別證申請業者的資格條件。
葉林傳還主動邀請商業處人員到他辦公室,提議該條例修正案應參考《台中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增訂「落日條款」,使2010年6月至2011年11月間曾提出營業級別證申請遭駁回的業者(欣欣電子遊戲場),可以不受該條例相關資格條件限制,但商業處不同意。

市議員李傅中武幫忙推「落日條款」
後來葉林傳找其他業者、菲力電子遊戲場出面陳情,要求增定「落日條款」,並向不知內情的市議員李傅中武抱怨該條例修正案不合理,於是李傅中武2016年12月援用葉林傳「落日條款」相同論述,於法規委員會強烈要求應具體立法,最後欣欣電子遊戲場於2018年1月19日取得台北市稀少且極具經濟價值的「限制級營業級別證」,另一家是金滿意電子遊戲場。
北檢指出,葉林傳於欣欣電子遊戲場取得限制級營業級別證後,重新暗中經營賭博電玩牟利,1年多後頂讓給別人,這1年多期間所獲得的非法利益難以估算,若以經營遊戲場至少要能負擔場地租金的方式計算,葉林傳至少每月獲得租金18萬5000元的利益,依此計算,葉林傳的不法所得至少有314萬5000元。
量刑部分,北檢認為葉林傳假藉「為民服務」之名,處處為難市府人員,更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台北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等規定,且犯後飾詞狡辯,毫無悔意,今依《刑法》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起訴葉林傳,請法院從重量刑。
本案另有欣欣電子遊戲場員工等6人被起訴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