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洋部長商業廣告照跑 運動部回應了!因卡在「這合約 」
【記者毛琬婷/台北報導】頂著奧運雙金頭銜接下運動部長重任,年僅30歲的李洋在9月9日「國民體育日」出任首任運動部部長,但對於他在接任公職後還有不少廣告露出,運動部在12日做出回應,強調李洋相關肖像授權合約本是於上任前簽訂,並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因此依合約精神廠商本有權利走完合約內容,合約完畢後也不會再續約。

李洋在東京奧運、巴黎奧運與搭檔王齊麟合拍完成羽球男雙2連霸,儘管李洋在2024年奧運結束後就宣布退役、轉任教職,但他的「奧運雙金」光環仍讓他獲得許多廠商青睞,加上奧運奪金的國光獎金及國體大副教授教職收入,李洋荷包滿滿。
後來李洋決定接下重任,擔任首任運動部部長一職,而在他透過社群媒體發文官宣時,也主動提及針對外界關心的商業合作部分,「我已完成所有合規程序,確保公私分明,避免爭議。未來我將全心全意投入部長職責,把每一分時間與精力都放在這件我深愛的事上:讓運動更好。」
而先前有媒體報導李洋在接下部長重任後,未來可能影響高達3000萬元的代言收入,當時經紀公司回覆《知新聞》時表示,「針對媒體報導中提及的金額,外界所傳的3000萬並不正確,實際金額沒有這麼驚人,且已依契約及法律規範處理完畢,目前僅剩肖像授權部分仍在履約期間,其餘行銷推廣活動都已結束,沒有再新增合作,也不會再進行續約。這些內容也都經人事單位確認,符合現行法令規定。」
不過在李洋上任後,近日網路上仍有投放廣告的動作,運動部也在12日對於李洋代言部分作出回應,說明如下:
一、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第2項規定「前項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
二、 又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三、 另銓敘部112年1月19日部法一字第11255291301號令規定,公務員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
四、 依前述規定,公務員本就可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肖像權而獲取合理對價,而李洋部長相關肖像授權合約本是於上任前簽訂,並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因此依合約精神廠商本有權利走完合約內容。
五、 為避免爭議,李洋部長已於上任前主動解除所有已續約的代言和活動,至目前尚餘肖像授權合約,於執行期間不會參與任何站台等宣傳活動,俟合約完畢後,也不會再有續約跟新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