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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署駁光電業藉公地放領巧門毀農 500坪以上國有地不出售
出版時間:2025/12/17 20:20
【記者林巧雁/台北報導】總統賴清德宣示重啟公地放領政策,財政部國產署今日發布新聞稿強調,配合500坪以上國有土地不出售政策,光電業者無法以讓售方式取得大面積國有土地,絕無媒體報導承租人放棄,光電廠商再以鄰地主身分購入摧毀農地。
承領農民5年內不得變更用途
媒體今天報導「光電業者誇海口可搞定國產署 地方批公地放領巧門加速毀農」,號稱光電業者喊出放棄承租權,馬上能拿到每分地30萬元的補償金,方便以鄰地主身分買放領農地。
國產署澄清指出,放領國有土地必須是民國65年9月24日以前已承租至今,並符合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相關規定;放領面積以申請承領人原租約面積為準,且承領的農民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後5年內,除因政府公共需要辦理徵收等情形外,不得變更為其他用途使用。
科技監測輔助租約管理
內政部日前也已說明,目前國土計畫法、農業發展條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規定,對農地農用及其變更使用程序,都訂有嚴謹的管制規定,必須符合規定者才能申請變更使用,以確保農業永續發展。
國產署表示,若接獲檢舉承租人違法使用,經查明屬實,將依相關規定及租約約定處理,此外,為強化租約管理,已建立國有出(放)租耕地等農業用地租約管理及查核作業,每年抽查及委外巡管,也運用科技監測工具輔助租約管理。
光電業者想租須承租人同意
另外,光電業者向國產署申請提供開發國有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若涉及已出租的國有土地,國產署各分署均以雙掛號函詢承租人是否支持光電開發案,並將調查結果及相關資訊提供經濟部能源署評估。
若承租人未明確表達支持,或經濟部能源署評估不宜設置,該筆土地不同意提供申請開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