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園義仁路上雜亂不堪,散落一地水桶、機械工具,一旁兩輛小貨車慘撞一塊兒,2貨車內3人全受困在變形凹陷的正副駕駛座,可見當時衝撞力道猛烈,屏東東港消防分隊派出多名消防員,各自分工破壞車頭,並一一將受困雙腿骨折變形的陳、劉二人救出,而另一車肇事周男則是額頭撕裂傷,三人後續被分送至安泰、輔英兩醫院救治。
東港分局指出,車禍當時正值下班時間,周男自營造工地駛離正要返家,不慎駛入對向車道,因而撞上家住附近的陳男小貨車,後經警方酒測,陳並無飲酒情事,但周男的酒測值1.25MG/L涉嫌《刑法》公共危險、過失傷害罪,依法移送屏東地檢署偵辦。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者,不得駕車;另外,《刑法》規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已構成犯罪標準。
若駕駛人因酒醉駕駛造成他人輕傷時,依據《刑法》規定,可處一年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嚴重者,最重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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