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會提2件團體訴訟 為塵爆受害者討公道
八仙塵爆團體訴訟是由消基會前董事長吳榮達及律師團為受害者討公道,提出的團體訴訟有2件,第1案共98名受害者,包括14名死者的家屬22人、傷者76人,求償金額共12億7250萬2406元,被告為主辦彩色派對的玩色創意國際公司、瑞博國際整合行銷公司及2公司負責人呂忠吉、八仙樂園育樂公司及現任董事長陳慧穎等人。
一審判呂忠吉賠98人4億 八仙免賠
此案一審士林地院於2023年4月判呂忠吉與2公司要賠4億588萬餘元,但八仙公司及董事長免賠,理由是玩色、瑞博2公司對外宣傳彩色派對活動及販售票券時,已向消費者明示自己為主辦單位,八仙公司也對外明確表示,八仙樂園僅提供該活動場地,因此難以認定八仙公司與2公司共同經營彩色派對,判八仙公司及董事長免賠。
八仙出租水池辦派對 竟是違建
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八仙公司對於進入八仙樂園園區參加派對者,提供「造浪池」水上遊樂設施、配置救生人員,還提供停車場、接駁車,更衣室、置物櫃、餐飲商店、警衛管理等周邊服務,對於加購八仙公司「午後票」參與派對者,更提供園區內各項遊樂設施服務,因此八仙公司與參與派對者之間,成立消費關係,但八仙公司提供舉辦派對的水池,未取得使用執照及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是違建設施,且坐落於八仙公司所申請之八仙海岸觀光遊樂業執照核准範圍之外,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八仙公司不得於該場地營業,卻出租給瑞博公司營利舉辦派對,所提供之服務不符合《消保法》所定「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此外,高院認為如果八仙公司能遵循規定,不將營業執照核准範圍外之場地,出租給瑞博公司,瑞博公司就無從在事發水池內舉辦派對,事故也不會發生。
八仙提供凹陷場地 與塵爆發生有因果關係
至於塵爆發生原因,高院認為瑞博公司利用違建水池作為派對舞池,水池呈現低窪盆狀地形,深度達170公分,派對當時從上方舞台往舞池噴灑色粉,使舞臺前方至舞池區充滿粉塵雲,色粉遇燈泡高溫表面引燃後,瞬間引燃舞臺前方至舞池區瀰漫高濃度之粉塵雲,引發連環爆燃,再因舞池區地上已堆積厚約10公分色粉,導致塵爆在舞池區擴散延燒,可見事發水池向下凹陷170公分的地勢形態,使低窪凹陷區域內空氣不易流通,形同半封閉狀態,色粉瀰漫其中,不易飄散,足以令火勢藉由懸浮於空氣中之色粉微粒延燒,增加連環爆燃危險性,並促使損害範圍更加擴大,因此高院認定八仙公司所提供的場地,與事故發生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八仙公司與董事長應連帶賠償。
八仙已與56人和解 還要賠42人2億
此案98名求償者,有56人於訴訟中已與八仙公司及董事長達成和解,高院逐項審查醫療費、看護費、交通費、住宿費用、輔助醫療器材費用、薪資損失、勞動力減少損失、殯葬費用、扶養費等,再扣除已領的犯罪被害補償金,今改判八仙與董事長須賠42人共2億1486萬餘元,呂忠吉與2公司要賠98人6億8202萬餘元,合計8億9688萬餘元。可上訴。
334人求償72億由一審審理中
另外,團體訴訟第2案有受害者334人,其中死者家屬有4人(4家屬也參與第1案求償)、傷者330人,求償總金額72億9331萬1605元,被告與第1案相同,也是呂忠吉與2公司、八仙公司及董事長,現由士林地院審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