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將依財政部訂出「意願、協議、監護、事實」4大順序,認定扶養親屬免稅額歸屬,避免爭議。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若兄弟姐妹之間無法協調,受扶養長輩也無法出示意願,將由國稅局依實際扶養事實認定。
所謂「實際扶養事實」,財政部列出11項參考依據供綜合判斷,包含與受扶養者親等關係、實際同居天數、負責日常生活起居、扶養費、醫療費、保險費、長期照護或看護費用情形、是否為全民健康保險的依附投保眷屬、申報者為親屬人身保險要保人、其他足以證明扶養事實的具體資料。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乙二姐弟同時申報扶養逾80歲且有中風失智的父親丙君,二人無法達成由誰申報的協議,加上丙君無法表達受扶養者意願、也沒有受監護宣告,無法依認定原則所列前3大順序認定。
官員表示,查核過程中,甲君姊姊提供為丙君投保、購買營養品、尿布及探訪紀錄,乙君弟弟則提示支付丙君入住安養護機構費用、相關生活照護、就醫、聯繫等事證,姐弟兩人雖都有付錢,但是姊姊只是偶爾去探訪,國稅局根據探訪天數等綜合判斷,認定乙君為主要照顧扶養之人,由其列報丙君的免稅額。
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列報免稅額。
國稅局提醒,不論直系尊親屬是由晚輩共同或輪流扶養,每年申報綜合所得稅前,建議事先協調或取得受扶養者的書面意思,避免重複申報的爭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