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運處科長何毓婷向《知新聞》表示,以未經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的裁量基準做執行,個人駕駛部份,第一次開罰10萬元,並吊扣營業車牌照跟駕駛人駕照4個月,優行福爾摩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屬於媒合駕駛、開罰新台幣50萬元,並吊扣該營業車輛牌照跟汽車駕駛駕照4個月;Uber平台屬於派遣提供資訊,第一次裁處開罰10萬元。
科長何毓婷指出,目前共收到兩件駕駛違法,已請駕駛和Uber平台這周五前回覆相關說明,因為陳情檢舉案部分,其中一件有提供平台畫面,基本上就是屬實,後面依照程序陳述完之後,還是會來做開單,但另一件沒有提供畫面,就要等駕駛來說明。
公運處強調,目前法令並未開放機車從事營業載客服務,業者不應以免費之行銷手法,提供機車載客服務,並企圖藉此強行達成就地合法之目的,機車營業載客涉及的不只是營業資格,更攸關民眾生命安全及乘車保障。現行制度下,相關營運尚未建立完整保險及責任機制,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將衍生保險理賠、事故責任及乘客權益保障等重大爭議,市府絕不容許民眾安全暴露於法令未完備及保障不足的風險之中。
公運處再次呼籲,任何業者均應遵循現行法令,在法令未開放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機車營業載客服務,駕駛切勿貪圖高額獎勵提供載運,以身試法。未來經查獲違法事證,即依法嚴正裁處,以維護法治、公平競爭及市民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