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先賠12名學童及家長 745萬元向教練追償
判決指出,松姓男子自2018年10月至2024年10月間,在台中市某國小擔任棒球隊教練,負責指導未滿14歲的兒童及少年,卻利用教練職務及與球員接觸的機會,對多名學童實施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行為,甚至違反被害人意願拍攝性影像,案經台中地檢署偵查起訴,並由法院進行刑事審理,校方也因管理責任問題,陸續面對受害學童及家長提出的國家賠償請求。
12名受害學童及其部分家長,主張校方未妥善管理教練,致使學童遭受侵害,因此向學校請求國家賠償,雙方於2025年12月4日至19日間,分別完成國賠協議,賠償對象包含12名學童及23名家長,共35筆給付,金額合計745萬元。校方支付賠償款後,認為相關損害源自松男故意實施的侵害行為,依法應由松男負擔最終賠償責任,因此向台中地院提起求償訴訟。
受害學童最高獲賠70萬元 父母另有精神損害賠償
根據判決附表,12名受害學童的個別協議賠償金額介於30萬元至70萬元,其中2名學童各獲賠70萬元,另有1名學童獲賠50萬元,其餘9名學童各獲賠30萬元;家長部分則依個別協議結果,分別獲賠10萬元、15萬元或20萬元;全部35筆國家賠償協議金額合計745萬元,法院認為校方已提出協議書、收據及相關刑事判決等資料,足以證明實際賠付情形。
松姓教練人在監獄 表明不願提解出庭
民事審理期間,松男已在台中監獄執行中,法院依法透過監所送達相關文件,並徵詢是否願意提解出庭。松男具狀表示不願到庭,之後也未提出書狀,就校方主張的事實或賠償金額提出爭執。法院認為,被告已經合法通知,且沒有依法不得進行一造辯論的情形,因此依校方聲請,由原告一造辯論後作成判決,並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將松男未爭執的事實視同自認。
法官認定,校方已因松男故意侵害學童的行為,向受害者及家長支付745萬元,依《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校方對松男具有求償權,因此判決松男應全額給付7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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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第一波32童受害 90罪二審維持原判
回顧全案,松姓教練遭控在擔任國小棒球教練期間,利用學童對教練的信任及訓練、比賽等接觸機會,對多名男童實施性侵及猥褻。台中地檢署第一波偵辦查出32名學童受害,涉及90件犯罪,包括對未滿14歲男子強制性交7罪、強制猥褻46罪、成年人對兒童乘機猥褻3罪,以及違反意願製造性影像相關犯罪34罪。台中地院去年7月宣判,松男犯90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至8年6月不等。二審也維持原判。
第二波22罪再判19年 第三波案件仍在審理
隨著檢方擴大追查,又查出其他受害學童,台中地院今年6月審結第二波起訴案件,認定松男另對10名學童犯下22罪,一審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仍可上訴。第三波案件則涉及另外19名被害人,檢方今年4月再度起訴,目前仍在審理中。
教練前科查核爆漏洞 監察院糾正校方與教育局
這起案件也暴露校園外聘教練管理問題。依台中市府調查資料,松男曾有強制猥褻前科,校方在進用及後續查核過程中,未能及時掌握相關紀錄,直到2024年10月接獲家長檢舉,才禁止松男入校並啟動處理程序。監察院今年5月調查後,認為校方及台中市教育局在教練資格查核、不適任人員通報與監督管理方面均有缺失,依法提出糾正。
台中市教育局先前表示,已針對相關行政責任進行檢討及懲處,並強化校園運動團隊、社團及外聘人員管理機制,持續協助受害學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