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
法務部指出,立法院於今日三讀通過委員提案修正民法第1223條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2條規定,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與法務部修法方向相同,因此敬表支持。
法務部說,本次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主要是因應現代社會家庭生活型態改變,兄弟姊妹間之關係已未若以往緊密,為回應社會期待,而酌予放寬對遺囑人遺囑自由之限制。
不過本次僅刪除兄弟姊妹之「特留分」,「應繼分」規定則仍予維持,也就是說,如果被繼承人未於生前預立遺囑排除兄弟姊妹繼承遺產,也沒有其他前順位法定繼承人時,其兄弟姊妹仍可依現行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遺產。
因此,有律師提醒,單身族、頂客族若希望依自己的意願分配遺產,應及早預立合法遺囑;否則,即使兄弟姊妹已不再享有特留分,仍可能因法定繼承規定而取得遺產。
一、新法施行前後,兄弟姊妹繼承權有什麼改變?
法務部也製作圖解懶人包說明修法前後差異:
此次修法主要調整的是兄弟姊妹的「特留分」制度,至於法定繼承順位與應繼分則維持不變。
修法前
法定繼承順位:兄弟姊妹仍為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
應繼分:維持現行規定,不受影響。
特留分:兄弟姊妹享有特留分保障,可主張其應繼分的 1/3。
修法後
法定繼承順位:維持第三順位,不變。
應繼分:維持現行規定,不變。
特留分:兄弟姊妹不再享有特留分保障。若被繼承人生前依法立下遺囑,兄弟姊妹不得再以特留分主張分配遺產。
二、修法重點:沒有遺囑時 兄弟姊妹仍可依法繼承
這次修法並非取消兄弟姊妹的繼承權,而是保障被繼承人的遺囑自由。
因此,若符合以下情況:
沒有子女、父母等前順位繼承人。
被繼承人生前未立遺囑。
則兄弟姊妹仍可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成為法定繼承人,並按照應繼分參與遺產分配。
換言之,只有在有合法遺囑的情況下,兄弟姊妹才可能因取消特留分而無法取得遺產;若沒有遺囑,繼承方式與現行制度相同。
三、案例一:已立遺囑 長年未聯絡的弟弟還能分遺產嗎?
情境說明
A與妻子B沒有子女,A的父母也已過世,僅剩一位多年未聯絡的弟弟C。
A生前立下合法遺囑,表示將全部財產留給妻子B。
修法前
由於弟弟C享有特留分保障,因此仍可主張特留分。
妻子B可取得遺產 5/6。
弟弟C可取得遺產 1/6(即特留分)。
修法後
兄弟姊妹已不再享有特留分。
因此,即使弟弟C仍屬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也無法再以特留分要求分配遺產。
最後結果:
妻子B取得遺產 100%。
弟弟C不得請求分配遺產。
四、案例二:沒有立遺囑 長年未聯絡的弟弟還能分遺產嗎?
延續案例一的背景:
A沒有子女。
父母均已過世。
僅有妻子B與弟弟C。
不同的是,A沒有預立遺囑。
此時,不論修法前或修法後,結果都完全相同。
依現行法定繼承規定:
妻子B取得遺產 1/2。
弟弟C取得遺產 1/2。
也就是說,修法並未改變兄弟姊妹在法定繼承中的地位,只是在有遺囑時,不再享有特留分保障。
五、新法何時開始施行? 留意六個月緩衝期間
新法不會於公布後立即生效,而是設有六個月緩衝期間。
施行流程如下:
總統公布修正條文,作為起算點。
進入六個月緩衝期間。
六個月期滿後,新法正式施行。
緩衝期間的適用原則
若在六個月緩衝期間內發生繼承事實,仍適用修法前的舊法規定,兄弟姊妹仍享有特留分保障。
待新法正式施行後,兄弟姊妹才正式不再享有特留分,但法定繼承順位及應繼分仍維持現行制度不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