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管會裁處書指出,外價金是保險法令明定的法定負債,但新光人壽申報安定基金月報表資料所列今年1月外價金期初餘額,沒有依行「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逕自減少外價金餘額,且決策過程沒有依內部控制作業程序先確認作業的適法性。
金管會指出,雖然新壽在今年第1季財務報告所載3月31日的外價金餘額已依規定提列為1041億元,並附註揭露今年初外價金開帳餘額為1035億元,但公司在修正後向安定基金所申報4月報表有關外價金數額仍有錯誤。
針對新壽自行減少外價金475億元,金管會認定,新壽雖建立內控制度,但功能未有效發揮,違反保險業內控相關規定、開罰180萬元。
另外金管會指出,新光人壽修正財報後,在4月向保險安定基金申報月報時,外價金仍採錯誤數額,直到5月月報才改為正確數據,也未依規定正確申報財務業務資料、開罰60萬元,2項違規合計24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