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分署指出,建商蔡姓男子(65歲)逾期未繳納2019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罰鍰,經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移送至本分署強制執行,尚欠金額為1102萬2856元。
案經行政執行官調查發現,蔡男自2021年6月起陸續自他人帳戶提領現金,或將現金存入他人帳戶,金流進出達1千多萬元,卻未用來清償欠款。蔡男則辯稱,拿來還款或幫友人處理銀行事務,但未提出相關佐證。
執行官訊問後,認定蔡男符合「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及「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管收事由,當場留置。蔡男則在準備移送法院聲請管收前,自己提出願繳三分之一欠款,其他分期還清。臺南分署在蔡男請友人匯款368萬元,並辦理分期繳納程序後,將其釋放。
報你知:何謂管收
臺南分署指出,所謂「管收」便是將義務人送交管收所,像坐牢一樣拘束身體自由,以促使其自動履行義務。管收所通常附設於看守所內,但會與刑事被告隔離,管收期限不能超過三個月,但有新原因發生時,可再行管收一次。被管收人如有原因消滅、已就債務提出相當擔保、期限屆滿,或執行完結等情形之一時,便要立即釋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