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信借貸廣告 寄出提款卡成詐團收款工具
判決指出,現年31歲的吳女因有資金需求,於2024年11月間透過網路接觸自稱可協助貸款的人士。對方透過LINE與她聯繫,並以辦理貸款為由,要求提供銀行提款卡及密碼,吳女隨後以超商交貨便方式,將自己申辦的台北富邦銀行帳戶提款卡寄給對方,並透過LINE告知提款卡密碼。
不料吳女帳戶立即遭詐騙集團作為人頭帳戶使用,供被害人匯入款項,再迅速提領一空,藉此製造金流斷點。法院認定,共有3名被害人遭假投資詐騙陷害,分別匯入3萬元、4萬2000元及11萬元,合計損失17萬2000元。
辯稱自己也是受害者 法院認已察覺異狀仍交卡
吳女在庭訊時否認幫助詐欺及洗錢犯行,強調自己只是急需貸款,並非刻意提供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辯護律師也主張,吳女在借貸過程中不斷向對方確認流程,顯示她同樣落入詐騙陷阱,甚至曾遭詐團騙走10萬元,本身也是被害人。
不過法院檢視雙方對話紀錄發現,吳女曾多次質疑貸款流程,包括詢問「為什麼要確認密碼是否正確」、「什麼時候可以改密碼」、「約定轉帳為何不能設定還款金額」等問題,顯示她對整體程序早已產生懷疑。此外,收件人並非貸款公司,而是一名自然人,與正常金融機構借貸程序明顯不符。
法官:預見可能成犯罪工具仍交付帳戶
判決指出,金融帳戶具有高度專屬性,近年政府及媒體也持續宣導詐騙集團收購或騙取人頭帳戶的犯罪模式,一般民眾都應具備基本認知,法官認為吳女具備多次借貸經驗,也曾任職牙醫診所及餐飲業等工作,具有一定社會歷練,不是毫無社會經驗的新鮮人。
法院認定,吳女雖非直接參與詐欺,但在察覺異常情況下,仍因急於取得貸款而交出提款卡及密碼,對於帳戶可能被用於犯罪用途已有合理預見,卻仍放任結果發生,已符合刑法上的「不確定故意」,因此依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一般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3萬元,徒刑及罰金均可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
吳敬田:尊重判決 盼民眾提高警覺
對於女兒遭判刑,台中市警察局長吳敬田表示,女兒已成年,長期獨自在外生活,家人尊重法院判決,也接受司法審理結果。他指出,女兒歷經此案後已深刻記取教訓,希望社會大眾不要輕信網路或社群平台上的借貸、投資廣告,遇有可疑情況應立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查證,以免落入詐騙集團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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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惠珠:年輕缺乏經驗 已學到教訓
台北市警察局信義分局長蕭惠珠則表示,女兒因年輕、社會經驗不足,前年誤信詐騙集團廣告及話術,才將提款卡寄出遭不法利用,最後遭法院依幫助洗錢罪判決,並指出女兒已成年且獨立在外生活,事後也予以指正,並尊重法院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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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惠珠指出,經過這次事件,女兒已學到深刻教訓,而自己近年也長期投入反詐騙宣導工作,希望藉由此案例提醒民眾,切勿輕信社群平台上的貸款或投資廣告,以免成為詐騙集團下一個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