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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幸妤「傻背6千萬房貸」?贈店面給趙建銘開診所 律師分析可能原因

陳幸妤(右,讀者提供)聲稱贈與店面給趙建銘(左,取自FB@陳水扁新勇哥物語)。 zoomin
陳幸妤(右,讀者提供)聲稱贈與店面給趙建銘(左,取自FB@陳水扁新勇哥物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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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前總統陳水扁的女兒陳幸妤12日在「駙馬」趙建銘的診所Google評論,給一星負評,還留言自曝已經離婚,直指趙建銘與護理師糾纏不清,昨有記者問她,趙建銘的診所是否由她贈與,陳幸妤僅回:「這不是都公開查得到的嗎?」她昨晚又更新評論留言,表示趙建銘開設兆福脊椎骨科診所的店面,是她離婚前贈與給趙,6000萬元貸款是她在背,離婚後這店面不能列入財產分配,「請大家別跟我犯一樣的錯誤,會錯到想殺死自己」。對此,律師林育杉指出,若陳幸妤停止繳貸款,店面房產恐被銀行拍賣受償。律師游婷妮則以實務經驗分析,夫妻協議離婚分產,通常有交換條件,且陳幸妤並未說明當初贈與店面的原因,僅依據簡短留言難以論定她是否「傻傻背房貸」,真相只有當事人最清楚。

本文大綱

「贈與」不列入離婚財產分配的原因

有關夫妻之間贈與的法律,律師林育杉表示,《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離婚時的剩餘財產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不包括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贈與),這條法律的核心精神是平分夫妻婚後「共同努力」的經濟成果,而不是把離婚時雙方名下的所有財產通通對半分。法律之所以規定繼承、受贈(無償取得)的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是因為這些財產的取得,純粹源於個人血緣、際遇或他人的單純給予,與配偶的家事勞動或婚姻協力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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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夫妻交惡不得反悔贈與

律師游婷妮指出,陳幸妤所提及的店面贈與,法律實務上確實認定夫妻間的贈與,不列入分配,以台北地方法院近期一件判決為例,判決寫道「夫妻間贈與態樣多係情人節、結婚紀念日等基於情感性質贈與,本有一定情感價值,性質上不宜認定為剩餘財產而由兩造分配」,法官認為,如果夫妻於情感交惡時,反悔自己先前的贈與並要求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制度處理,並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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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贈與原因多元

關於夫妻間贈與的原因,游婷妮表示,除了因為情感性質、浪漫的主動餽贈,有時也可能為了修補夫妻關係,或是更實際因為「夫妻贈與免徵贈與稅」而採取的家庭資產配置,都有可能,要注意的是,這樣的贈與若沒有附條件,就是穩穩妥妥的贈與行為。

林育杉指出,夫妻之間的財產贈與,在法律實務上屬於「無償取得」,離婚時,原則上不能列入差額分配,而夫妻間過戶財產的原因非常多元,除了感情好「單純表達愛意」之外,實務上更常見的是基於家庭資產配置、節稅規劃(免贈與稅)、考量貸款融資條件、事業經營的風險隔離(防火牆),甚至是情感補償等多重考量,總結來說,法律的界線很明確,「婚後靠兩人共同打拼賺來的財產,可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計算;靠繼承、別人送或配偶贈與的財產,原則上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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