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院針孔藏3年!廁所、茶水間、辦公室偷拍15人受害 色狼身分曝光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新北地院佐理員駱思龍2022年開始在法院廁所、茶水間、辦公室等處藏放針孔偷拍,犯案多達33次,時間長達3年才被發現,共有15人受害,一審去年依攝錄他人性影像等罪,判決駱男應執行3年徒刑,另有數罪合併判刑7月得易科罰金。上訴後,高等法院審酌駱男認罪並且已與12名被害人達成和解,各賠償15萬元不等,今針對其中17次犯行各判刑7月,未定應執行刑;其餘數罪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法警轉任佐理員 膠帶固定針孔偷拍
判決指出,駱思龍原本是新北地方法院法警,後來透過內部甄選成為佐理員,於新北地院板橋第二院區調查保護室任職,案發後已辭職,他把針孔以膠帶固定於茶水間、辦公室座位低角度位置,或廁所蹲式馬桶集污槽上方,再開啟錄影功能偷拍多名同事,後來有同事上廁所時發現,隨即報警並通知新北地院,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後,查知是駱思龍幹的。
檢察官:一審判刑3年太輕
此案一審判駱思龍應執行3年徒刑,另有數罪可易科罰金,檢察官上訴主張判太輕,因為駱男利用公務員職務上機會犯罪,一審卻未加重其刑,而且駱男於一審期間只與1名被害人達成和解,犯後態度欠佳。
不過,高等法院審理認為,駱男雖具公務員身份,但他擔任佐理員職務,僅負責處理一般行政業務,是利用下班時間在廁所、辦公室座位、茶水間內等處裝置密錄器,與佐理員職務並無任何關係,也不是利用他職務上所能控制的機會、權力範圍犯案,不適用《刑法》第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與12被害人和解賠錢獲輕判
此外,高院認為駱男於一審期間只與1名被害人達成和解,是因為其他被害人當時沒有和解意願,但是二審期間有11名被害人與駱男和解,前後一共有12人和解,不能說他犯後態度欠佳。
高院審酌後,今依攝錄他人性影像等罪,針對其中17次犯行各判刑7月,未定應執行刑;其餘數罪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