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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設籍喪失台灣身分!陸委會:設有戶籍包括「身分證、定居證」
【記者許皓婷/台北報導】內政部移民署近期發函,要求在台定居14萬陸配補件「喪失原籍證明」,否則將註銷戶籍。陸委會指出,兩岸條例規範兩岸人員單一身分制度,倘若民眾在大陸設有戶籍,將會喪失台灣身分,設有戶籍包括持有中國大陸居民身分證與定居證。

陸委會指出,依我國法律規定在兩岸間僅能擁有「單一身分」,政府透過本次提醒及補繳措施之目的,是在兩岸條例規定之截止期限後,再一次提供當事人繼續保有台灣身分,並完成放棄中國大陸身分之機會,目前已經在台取得身分陸配計14萬餘人,高達13萬餘人均配合台灣法律提出註銷中國大陸身分證明文件。
陸委會16日發出令釋,核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第1項規定,條文內容指出「台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設有戶籍」,按其法律立法目的、規範意旨及其整體規定之關聯意義綜合判斷,應包含持有中共居民身分證及定居證。
其中「定居證」全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居民居住證」,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簽發給希望定居於中國大陸的台灣地區居民的一種證件,欲在中國大陸定居者,從擬定居地縣級以上出入境管理機構取得該證件後,即可辦理戶口登記,申領居民身份證。
陸委會強調,考量中共以「定居」作為法律及行政管理基礎,行為人如取得公安部門發給之「定居證」,即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並申領與中國大陸人民相同之「居民身分證」,為確保兩岸人員單一身分制度,並避免因身分混淆衝擊兩岸人員往來互動與社會運作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