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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秀蓮稱李貞秀「已自動喪失陸籍」 內政部打臉:仍應提交官方書面證明

民眾黨立委李貞秀雙重國籍風波延燒。陳卓邦攝 zoomin
民眾黨立委李貞秀雙重國籍風波延燒。陳卓邦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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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許皓婷/台北報導】民眾黨立委李貞秀爆發雙重國籍風波,前副總統呂秀蓮指出,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李貞秀取得我國國籍後,即自動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對此,內政部今(1)日回應,任公職者如主張已依該國法令自動喪失國籍,仍應提交該國官方核發書面證明,以證明其擔任公職確實符合我國《國籍法》第20條之規定,並無自動喪失,不必申請之情事。

呂秀蓮昨指出,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李貞秀取得我國國籍後,即自動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依照我國《國籍法》,李貞秀有資格參選立委。

對此,內政部今說明,《國籍法》第10條對於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訂有一定期間內不得擔任公職之限制。而原中國大陸人民登記為公職候選人,係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應在台設籍滿10年得登記參選,而非適用《國籍法》第10條規定。而原中國大陸人民當選後任職資格條件等,因《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並未規定,自應與一般國人相同,遵守《國籍法》第20條禁止具有雙重國籍者擔任我國公職之資格規定。

內政部強調,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兼具我國以外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並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任公職者如主張已依該國法令自動喪失國籍,仍應提交該國官方核發書面證明,以證明其擔任公職確實符合我國《國籍法》第20條之規定,並無自動喪失,不必申請之情事。

內政部表示,雙重國籍者擔任民選公職,若不放棄我國以外之國籍,將發生同時向我國及他國效忠情形,致生忠誠義務衝突,顯已違反《國籍法》第20條第1項之禁止規定。原中國大陸人民在未放棄該國國籍前,依據該國《國家安全法》、《國家情報法》及《反間諜法》等法律規定,中國大陸人民負有配合該國情報單位要求提供情報義務,顯與《國籍法》所欲規範之公職人員忠誠義務有嚴重衝突。

呂秀蓮:依中國《國籍法》規定,李貞秀取得我國國籍後,即自動喪失國籍。取自臉書@呂秀蓮 zoomin
呂秀蓮:依中國《國籍法》規定,李貞秀取得我國國籍後,即自動喪失國籍。取自臉書@呂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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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貞秀 # 呂秀蓮 # 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