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中醫師的蘇父提告指稱,光合作用公司、救國團在攀岩場沒有安排人員適時提醒蘇女,在攀爬前務必將自動確保器扣環扣在身上,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因此請求光合作用公司、救國團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300萬元、懲罰性賠償金150萬元,一共450萬元。
攀岩場疏失:未提醒攀爬者扣上安全繩扣環
高院認為攀岩場雖採用自動確保器,以機械或磁吸力量減緩下降速度,不需確保員拉住安全繩,卻因此欠缺確保員在攀登者攀爬前,進行確保措施,攀登者易因欠缺檢查而發生危險。
高院認定光合作用公司、救國團於事發時未派員監督或設警示設備,提醒蘇女在攀登前將自動確保器安全掛繩扣環扣在身上,所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導致蘇女因為忘記將自動確保器扣環扣在身上,墜落死亡。
至於賠償金額,高院認為光合作用公司、救國團應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150萬元,不過,考量蘇女經過長期訓練取得確保安全卡及先鋒安檢卡,經驗較一般初學攀爬者更有知識經驗,她若稍加注意,應可避免悲劇發生,因此減少5%金額,今判光合作用公司、救國團連帶賠償142萬500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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