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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政宜3千萬交保!檢準抗告遭駁回 橋檢批這點矛盾

出版時間:2026/01/05 20:35
社會
王勇超 文章
蔡政宜(穿綠色外套)獲交保,2025年12月30日晚間在親友陪同下,離開橋頭地方法院。資料照片 zoomin
蔡政宜(穿綠色外套)獲交保,2025年12月30日晚間在親友陪同下,離開橋頭地方法院。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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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勇超/高雄報導】涉及洗錢防制法等重罪的嘉義縣議員蔡政宜,日前獲准以新台幣3000萬元交保並接受科技監控。檢察官對原處分不服,認應提起準抗告,但橋頭地院以檢察官非受處分人為由,認程序不合法而駁回,橋檢今嚴正表態:「不予認同!」

橋頭地院今指出,蔡政宜交保是受命法官於2025年12月30日做出的「諭知」,屬於受命法官的處分,並非合議庭的「裁定」,因此由橋頭地院輪分由另一個合議庭審理後,審酌「處分」依《刑事訴訟法》416條規定,只有受處分人,也就是蔡政宜可向橋頭地院聲請由另一個合議庭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檢察官並沒有聲請權,因此以程序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

橋檢主張檢察官具準抗告權

橋檢對此不服指出,檢察官是依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201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1號研討結果提起準抗告,該研討結論認為,應賦予檢察官聲明異議之權利,或得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賦予檢察官聲請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之權利。

橋檢認為,檢察官對法院於2025年12月30日訊問被告蔡政宜後所為之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科技監控及定期報到等處分,自得以準抗告主體身分,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程序上應屬合法。

同案裁定理由不同 橋檢不予認同

橋檢並指出,同案中蕭姓、李姓被告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檢察官曾提起公訴並移請法院,以被告涉犯重罪且有逃亡之虞繼續羈押,惟法院仍裁定交保並施以相同限制處分,檢察官提起準抗告後,橋頭地院以「準抗告無理由」駁回。

惟此次蔡政宜案,法院卻以檢察官非受處分人、程序不合法為由駁回,前後裁定理由不一致,橋檢亦表示不予認同。

橋檢強調,依憲法法庭2026年憲判字第1號主文意旨,被告之辯護人除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得為被告利益聲請撤銷或變更羈押處分。

橋檢說,憲法判決已肯認辯護人得提起準抗告,而檢察官為刑事訴訟法所定當事人及國家公益代表,卻不得提起準抗告,與該憲判主文及理由意旨不符,本署對此仍表示不予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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