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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詐騙刑責!立院三讀詐防條例增訂「禁奢條款」 內政部:儘速研議配套執行

出版時間:2025/12/30 11:48
政治 國會攻防
許皓婷 文章
立法院院會三讀「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梁建裕攝 zoomin
立法院院會三讀「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梁建裕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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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許皓婷/台北報導】立法院會今(30)日三讀修正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並增訂「禁奢條款」,大幅提高高額詐欺犯罪刑責,將詐欺門檻金額從500萬元調降至100萬元,教唆未滿18歲、滿80歲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加重刑責二分之一。對此,內政部表示,將儘速與相關部會研議配套措施,以落實執行修正內容。

立法院院會30日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司法檢察機關於偵辦詐欺案件時,得主動通知金融機構或虛擬資產服務事業,將疑似涉及詐欺犯罪的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列為警示帳戶,並暫停全部交易功能,以即時阻斷金流。

另新增分級處罰規定,詐騙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併科3億元罰金;若詐騙金額達1億元以上,法定刑提高至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5億元以下罰金,全面加重重刑。

在刑責部分,條文下修高額詐欺的金額門檻,從原本500萬元調降至100萬元;未來詐欺金額達100萬元以上者,即屬高額詐欺,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最高3000萬元罰金。

針對詐騙集團利用非本國籍人士犯案,條文明定,教唆或利用未滿18歲、滿80歲實施詐欺犯罪,或與其共同犯案者,刑度一律加重二分之一。三讀條文也新增減刑誘因,明定詐欺犯罪行為人在犯罪後自首,且自首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的全部金額者,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此外,條文增訂「禁奢條款」,規定詐騙被告在尚未全額賠償被害人損害,或支付調解金、和解金前,若有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的豪奢、浪費行為,將列為法院量刑時的重要考量因素。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禁奢條款」。梁建裕攝 zoomin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禁奢條款」。梁建裕攝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三讀通過,對此,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正主要聚焦加重處罰、加速攔阻詐欺金流與加強被害人保護等三大面向。首先,在加重處罰方面,下修高額財損詐欺犯罪金額,使被害人財損達100萬元,即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增訂財損達1000萬元之層級,同時提高財損達1億元之法定刑至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為遏止詐團吸收未成年人、80歲以上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也增訂加重其刑2分之1的規定,大幅加重詐欺犯嫌刑責,提高犯罪成本。

其次,在加速攔阻詐欺金流方面,金融機構及虛幣業者將加強跨業照會、聯防通報與建立跨機構科技分析平臺,迅速阻斷詐團不法金流,減少詐團犯罪報酬。另授權由司法警察機關與業者合作,共同攔阻疑似被害人,降低民眾財產損失。此外,也擴大警示帳戶、帳號發還剩餘款項的適用範圍,以利被害人早日取回財物,使人民有感。

最後,為加強被害人保護,修正自首及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須於6個月內先支付與被害人和解或調解之全部金額,再由法院依個案審酌是否減免其刑。另外,詐欺犯罪行為人在賠償被害人全部損害或調(和)解金額前,如有豪奢行為,法院於量刑時將作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內政部表示,將儘速與相關部會研議配套措施,以落實執行修正內容,並強調政府會持續精進各項防制作為,藉由跨部會合作與公私協力方式,從技術面及法制面加強防制詐欺犯罪發生,以守護民眾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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